新闻公报
《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草案》刊登宪报
《2004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为禁制或限制某些指定的不良声称提供法例依据,今日(二月六日)在政府宪报刊登。
条例草案建议在《不良医药广告条例》中加入附表四,将六类声称纳入条例的规管范围。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亦提出修订建议,使附表四所指的对广告宣传的禁制或限制适用于所有口服产品,但惯常用作为食品或饮品的产品除外。
发言人说:“这些声称可能暗示具有预防或治疗某些疾病的功效,因此可能导致市民延误求医及寻求妥善治疗,所以被视为不良声称。”
条例草案附表四载列的六类受禁制或限制的声称所受到的限制,根据风险评估方法分为两级。
第一级限制适用于风险最高的声称,即有关预防、消除或治疗乳房肿块;调节生殖泌尿系统的机能;及调节内分泌系统的声称。
发言人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容许作出这些声称。”
第二级限制适用于另外三类声称,分别为调节体内糖分或葡萄糖及/或改变胰脏机能;调节血压;及调节血脂或胆固醇。
他续说:“就第二级限制,我们建议容许制造商或经销商只可作出指明的声称,即该新增附表就每类声称所指明容许的各两项声称。”
“如产品所作的声称属于第二级限制的范围,而产品本身没有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或《中医药条例》注册,则有关产品须以卸责声明方式在包装上及广告内清楚地说明此事。”
制定禁制声称的新附表后,“保健食品”业者将获最少十八个月的宽限期,以作出相应的改变及准备。
条例草案亦建议加重违例的刑罚,初犯者由罚款一万元加重至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再犯者由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一年加重至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2004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草案》将于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完
二○○四年二月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