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新法例下食物标签将有更多成分资料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发言人表示,政府一直致力提高食物安全及消费者利益,于是修订现行有关成分及标签的法例,改善其中五个范围。
发言人在解释修订《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时表示,新修订法例将要求食物标签须标示八种已知可能引致某些人士敏感的物质,现行法例并无要求标签上须标示这些物质。
这些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介壳类动物及介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两者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百万分之十或以上分量的亚硫酸盐。
此外,修订规例要求食物标签须同时列明所使用添加剂的确实名称及作用类别。根据现行规例,食物标签只须列明添加剂的确实名称或所属类别。
修订规例将于明日(五月十四日)刊登宪报,并于五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发言人强调,拟议的标签修订是参考过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议,该委员会是国际公认为厘定与食物有关标准的权威。
为提高业界弹性,以及让消费者更清楚知道食物标签上关于“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的日期标示,发言人表示,现时标示日、月和年的序次限制可予取消,但必须以中英文字清楚标示其确实序次。
现时以容积计算超过百分之一点二的酒类可以豁免配料表的做法将会继续。此外,以下产品可豁免标示保质期,包括葡萄酒、甜酒、有气葡萄酒、加香葡萄酒、水果酒、有气水果酒和其他含有以容积计算的酒精浓度达百分之十或以上的饮料。
最后,根据建议的修订,有关可加入炼奶或淡奶和牛油的添加剂种类之规限亦将会放宽。
修订规例预定于今年七月九日生效。
发言人补充,为了让业界有足够时间准备转变,以及考虑大部分预先包装食物的最长保质期,在法例生效后将予以为期十八个月的宽限期。
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