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解释器官移植法例
就传媒报道有关一名简小姐曾要求当局酌情准许她在年满十八岁前成为器官捐赠人,捐赠肝脏给其母亲一事,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六日)说:“我们十分同情简小姐的处境,医院管理局将继续提供协助和支援予简小姐及她的母亲。”
然而,发言人解释说:“根据现行法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任何人士如欲成为器官捐赠人,必须年满十八岁或是年满十六岁并且已婚的人士。订立年龄限制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士的利益,确保活肝捐赠人能完全明白他/她决定捐赠器官所牵涉的事情,以及能独立地作出决定。”
“法例并无赋予行政机构酌情执行的权力。”
发言人续说:“其他地方亦有就器官捐赠订立年龄限制。在香港,年满十八岁的人士会被视为成年。”
“事实上,今年较早时立法会草案委员会审议《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时曾讨论最低年龄的规定。在草案委员会的提议下,政府重新审视有关条文,并同意委员会建议,不论捐赠人的婚姻状况,最低年龄规定应改为十八岁。十八岁这个划一年龄的规定,已载列于立法会今年七月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有关规定将于今年稍后时间生效。”
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