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不良医药广告(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刊登宪报
《2004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将于二○○四年十月十三日提交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旨在为禁制或限制某些指定的不良声称提供法例依据。
条例草案今日(十月八日)在政府宪报刊登。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于二月十一日首度提交立法会,但鉴于上届立法会最后的一个会期的审议时间有限,条例草案未获审议。
发言人说:“根据《立法会条例》第9(4)条,当立法会任期完结时,任何条例草案的处理,即告失效。”
“因此,我们须于新一年度立法会会期内,尽快将该条例草案重新提交立法会审议,以便对‘保健食品’提出不负责任的保健声称加以管制,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草案建议在《不良医药广告条例》中加入附表四,将六类声称纳入条例的规管范围。
条例草案亦提出修订建议,使附表四所指的对广告宣传的禁制或限制适用于所有口服产品,但惯常用作为食品或饮品的产品除外。
条例草案附表四载列的六类受禁制或限制的声称所受到的限制,根据风险评估方法分为两级。
第一级限制适用于风险最高的声称,即有关预防、消除或治疗乳房肿块;调节生殖泌尿系统的机能;及调节内分泌系统的声称。
第二级限制适用于另外三类声称,分别为调节体内糖分或葡萄糖及/或改变胰脏机能;调节血压;及调节血脂或胆固醇。
制定禁制声称的新附表后,“保健食品”业者将获最少十八个月的宽限期,以作出相应的改变及准备。
条例草案亦建议加重违例的刑罚,初犯者由罚款一万元加重至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再犯者由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一年加重至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除了对草拟字眼所作的轻微修改外,条例草案的内容与较早时向立法会提交的版本大致相同。
完
二○○四年十月八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