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2005年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令刊宪
政府将于明日(九月三十日)在政府宪报刊登行政长官根据《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4条而作出的《2005年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令》。
该《命令》更新了《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令》(第512章附属法例A)的附表。该附表列出与香港有条约关系的缔约国家和地区,使《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能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这些缔约国家和地区之间实施。
新增的缔约国家包括乌别克斯坦共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斐济群岛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秘鲁共和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泰王国以及保加利亚共和国。
政府发言人今天(九月二十九日)表示,《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提供有效的国际机制,确保在违反管养权的情况下被人不当地带走或扣留的儿童,尽速交还其惯常居住的地方。《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自1997年起在香港实施。
该《命令》将于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完
2005年9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