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领养条例》附属法例刊宪
政府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领养条例》(第290章)的附属法例,条例旨在改善现行的本地领养安排,并使《关于跨国领养的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公约》)在香港实施。
今天刊宪的附属法例,包括《2005年领养(修订)规则》、《公约领养规则》、《跨国领养(缔约国)令》、《公约领养(不在涵义内)令》及《〈2004年领养(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中央人民政府在今年九月十六日确认《公约》,表明《公约》将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因此,政府需使去年就《领养条例》主题法例的修订生效,并制定在条例之下所需的附属法例,以尽量配合《公约》在香港生效的日期。
政府发言人说:“法例生效后,无亲属关系人士如需进行领养,必须经由社会福利署或获认可的非政府机构安排。至于有亲属关系人士,可继续以私人安排方式,例如律师,协助安排领养。”
发言人续说:“日后社会福利署或获认可的非政府机构也可按照《公约》安排跨国领养,相信可令香港需要被领养的小朋友有更多的机会找到领养父母。”
有关法例将于下周三(十二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审议,并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完
2005年12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