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刊宪

< 返回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将于今日(星期五)在宪报刊登。

条例草案旨在对13条与医院、诊疗所、精神健康及其他与健康事宜如抗生素、药剂业及毒药、吸烟以及防疫有关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必需的适应化修改,让这些条例的用语与《基本法》和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相符。

政府发言人说:“建议的修订大多属用语上的更改。例如提述“Colony”及“总督”之处分别以“Hong Kong”及“行政长官”代替。”

发言人说:“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作出规定,如何诠释出现抵触的用语,但在法例中保留这些用语,并不恰当。有关修订可方便理解,免除参照的需要。”

该十三条条例分别是:

《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

《除害剂条例》(第133章)

《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

《抗生素条例》(第137章)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

《辐射条例》(第303章)

《药典条例》(第308章)

《诊疗所条例》(第343章)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条例》(第389章)

《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条例》(第419章)

《菲腊牙科医院条例》(第1081章)

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二条规限下,有关的适应化修改大多在通过成为法律后,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星期五)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