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刊宪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将于今日(星期四)在宪报刊登。
条例草案旨在对10条有关若干医务卫生团体和专业人员注册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必需的适应化修改,让这些条例的用语与《基本法》和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相符。
政府发言人说:“建议的修订大多属用语上的更改。例如提述“总督”及“总督会同行政局”之处分别以“行政长官”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代替。”
发言人说:“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作出规定,如何诠释出现抵触的用语,但在法例中保留这些用语,并不恰当。有关修订可方便理解,免除参照的需要。”
该十条条例分别是:
《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
《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
《助产士注册条例》(第162章)
《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
《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
《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脊医注册条例》(第428章)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505章)
《香港红十字会条例》(第1129章)
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二条规限下,有关的适应化修改在通过成为法律后,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
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