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1999年掳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第2号)令
政府今日(星期五)在政府宪报刊登行政长官根据《掳和管养儿童条例》第4条而作出的《1999年掳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第2号)令》。
该命令更新了《掳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令》的附表。该附表列出与香港有条约关系的缔约国和地区,使《国际掳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能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这些缔约国和地区之间实施。新增的缔约国和地区包括比利时,蒙特塞拉特岛,百慕大岛,澳门,白俄罗斯和摩尔多瓦。
政府发言人说:“目前实施《国际掳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的国家达50个。《国际掳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提供有效的国际机制,确保被人不当地带走或扣留(此举违反管养权)的儿童,尽速交还其惯常居住的地方。《国际掳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自1997年起在香港实施。”
该命令将自刊登政府宪报当日起生效。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