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修订以改进《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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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草案今日(六月八日)刋登宪报。

条例于上次(一九九九年)的修订中,订明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器官受赠人无能力明白根据条例须向他所作的解释,涉及在生捐赠人器官的移植手术也仍可进行。

从实际运作经验显示,条例有些地方可能令人体器官移植委员未能有效地履行其职务。

发言人说:“这些地方主要有关器官的定义,委任临时委员加入委员会,移植先前因治疗而切除的器官,及处理进口器官等条文。”

此外,还有一些次要问题,例如需正式委任秘书和法律顾问;规定由同一人面见器官捐赠人和受赠人可能令移植手术受到延误;违反某些条文时欠缺处分条款;没有为委员会成员和职员的个人法律责任制定保障条文,以及需为现时条例第5条中不同的要求,根据较明显的类别,作重新排列等。

发言人强调:“条例草案中的修订会改进现行的条例。现时禁止将拟作移植用途的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的政策会维持不变。”

条例草案将于二○○一年六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

二○○一年六月八日(星期五)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