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辞
立法会:署理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就“立法规管专职医疗人员以保障市民健康”动议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为署理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梁卓伟教授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立法规管专职医疗人员以保障市民健康”动议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首先,我再次感谢所有参与这项动议辩论的议员,特别是提出议案的李国麟议员及提出修订的张文光议员及梁家杰议员,就规管专职医疗人员所提出的关注和宝贵的意见。现在我会就议员刚才发表的意见作出回应。
香港对医护的法定规管可追溯至一九五七年,刚才亦已有议员提过,当年制定《医生注册条例》,希望可以此条例规管医生的执业。此后,规管牙医、助产士、护士、药剂师、五个辅助医疗业(即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和物理治疗师)、脊医和中医的法例亦相继制定。
规管医护专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不会因接受不合资格人员所提供的医护服务可能遭受的健康风险。政府在研究某些医护专业应否受到立法规管时,会评估有关医护工作对公众的健康风险,以及有关风险水平是否足以成为为该行业建立法定注册制度的理据。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考虑因素。
首先,我们会考虑医护人员是否须经常与病人直接接触。医护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各有不同,刚才已有多位议员阐述过。有些人员的工作性质须经常与病人直接接触,并向病人提供临床治疗;而亦有部分医护人员的职责主要限于向前线医护人员提供支援。前者的工作对公众健康的风险水平自然较高,因此有关专业须受法定规管的理据亦较充分。相对地,主要向前线医护人员提供支援的医疗专业,对公众健康的风险水平亦相对较低。
我们亦须考虑医护人员如行为不当对接受诊疗人士所造成的风险有多大和程度有多深。这些风险及程度会因应不同专业的工作性质有异。进行“入侵性”医疗服务工作的医护人员,较容易对其服务对象的健康构成即时及可见的健康威胁,因此他们的工作较应受法律规管。
另外,从事有关专业的人数以及其在公营部门和私营机构的分布情况,也是我们关注的考虑因素。虽然决定某类医护人员应否受到法定规管的基本考虑因素为其工作性质对公众健康的风险水平,但由于从事某类医护专业的人数关系到其整个社区覆盖范围以至对市民构成的影响,因此有关行业的人数也应在考虑之列。较少人从事的医护专业,对公众健康所构成的风险也相对较低。此外,这些人员在公营部门和私营机构的分布情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公营部门较广泛采取质素保证措施,例如发出执业指引、提供在职培训和持续专业进修等,因此,相对于成员主要任职于私营机构的医护专业,成员主要受雇于公营部门的行业对公众健康构成的威胁相对较低。
就此,卫生署一直有定期进行一系列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刚才多位议员引述的二○○九年的一个报告,亦是他们调查其中的一部分,以搜集相关的资料和数据。政府在考虑对一个医疗专业实施法定规管时,一定会考虑上述数据,并会优先选择向人数较多并且主要在私营机构工作、与病人有较多直接接触,以及如有不当行为发生时,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伤害的医护专业,以作考虑。
除了法例为本的注册外,规管医护人员亦可以及应该透过其他方式实践,而其中一种便是学会为本的注册制度。学会为本的注册制度为一自愿参与的计划。在学会为本的注册计划下,专业协会将推行入会注册制度,并公开其会员名单,让公众在选择某类医护服务时,可有更多参考资料。有关专业协会亦可以制订相关的专业守则,加强自我规范,并鼓励会员在专业方面持续发展,争取认可资格,提升专业水平。协会亦可制订学会的质素保证制度,以及设立纪律机制,确保会员均为合资格的专业医护人员。我们更鼓励学会争取相关的国际专业联会或机构的认可,使其专业水平与国际接轨。
主席,在考虑是否需要向个别医护专业推行法定规管时,进行立法与规管的工作,需要平衡各持份者的需要、对公众卫生的影响和法定规管模式的利弊。我们在检讨辅助医疗业管理局的架构、组成及运作模式时,亦会考虑是否应把更多辅助医疗专业纳入管理局的监管范围。与此同时,我们亦鼓励学会为本的注册系统继续发展,为巿民在选择服务时提供更有用及能有效帮助他们的资讯。政府亦会继续听取各业界的意见,力求取得这方面的平衡。
多谢主席。
完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