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三題:泳池夜間照明規定
以下是李華明議員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泳池的夜間照明規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的泳池發牌條件中,涉及泳池夜間照明的規定,與《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第552章)生效前的有關規定如何比較;
(二) 在上述條例生效後,當局有否給予泳池持牌人寬限期,讓他們改善有關夜間照明設施,以符合規定;若有,寬限期何時結束,以及有多少個泳池在寬限期過後因仍未符合規定而不獲發泳池牌照;及
(三) 會否檢討分別適用於由當局管理的「公眾泳池」和須領牌的泳池的夜間照明規定,以及兩者有何分別?
答覆:
(一)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第552章)的條文在二零零零年一月生效前,前區域市政局管轄範圍內的所有持牌泳池,倘在日落後開放,均須符合平均照度不低於200勒克司的照明規定(在泳池水面水平線量度)。不過,前市政局管轄範圍內的持牌泳池,則無上述照明規定。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二零零二年一月完成有關檢討後,決定統一全港持牌泳池的照明規定,即其平均照度不低於200勒克司。
(二) 食環署於二零零二年一月發信通知所有市區私人泳池的持牌人,倘其泳池擬於日落後開放,均須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或之前符合新照明規定。鑑於有些持牌人表示難以符合有關規定,食環署正在考慮按個別情況放寬規定、酌情給予豁免或延長寬限期。至今未有持牌泳池因未能符合有關規定而不獲續牌。
(三) 現時適用於作康樂用途的泳池的照明規定,是按照一個國際專業團體所建議的指引[即平均照度不低於200勒克司(在泳池水面水平線量度)]而制定的。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轄範圍內公眾泳池的設計,均符合此照明標準。我們現正研究,在不影響公眾安全的情況下,對持牌泳池的照明規定有否放寬的空間。
完
二○○二年十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