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七題:食肆使用"酒精蠟"
以下是蔡素玉議員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
本港食肆近年廣泛在顧客席前使用"酒精蠟"(固體酒精)作火鍋燃料或食物保溫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食肆使用"酒精蠟"作上述用途是否違反食肆的發牌條件;若然,消防處及食物環境衞生署曾否向有關食肆提出檢控;
(二) 會否向食肆進行廣泛宣傳,以免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發牌條件;及
(三) 會否考慮放寬食肆的發牌條件,容許食肆使用"酒精蠟"?
答覆:
(一) 根據目前適用於持牌食肆的消防安全規定,在食肆的座位間內只可使用消防處核准的燃料作食物烹調或保用途。目前,核准燃料只包括電力、煤氣和石油氣,並不包括"酒精蠟"。儘管現行的發牌條件並無批准食肆使用"酒精蠟",這個做法並非《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訂的罪行。因此,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未曾向有關食肆提出檢控。不過,食環署可以向違反發牌條件的食肆經營人發出警告。
(二)及(三) 我們知悉近年愈來愈多食肆使用"酒精蠟"作食物保和加熱用途。鑑於正確使用少量的"酒精蠟"所造成的火警危險相對較低,食環署、消防處和屋宇署現正積極檢討現行的燃料限制。這三個部門現正緊密合作,盡快訂立適當的規管制度,既可消除業界的疑慮,又不影響消防安全。現時我們會繼續監察使用"酒精蠟"的情況,以確保消防安全。
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