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二題:失業類別綜授個案
以下是陳國強議員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關於失業人士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金的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受助人的下述情況分類的個案數目:
(i) 年齡(以每5歲為一組);
(ii) 失業前從事的行業、工種和擔任的職位及月薪(以每500元為一組);及
(iii) 家庭的成員人數;
(二) 按家庭成員數目劃分,受助人的家庭開支平均數;
(三) 社會福利署及有關機構向受助人提供就業援助的詳情,包括去年安排的面試次數、介紹的職位數目,以及該等職位所屬的工種及平均月薪等;及
(四) 去年有多少名受助人在覓得工作後停止領取綜援,以及該數字佔去年底"失業"類別綜援個案的百分比?
答覆:
根據社會福利署(社署)關於失業的綜援受助人士的統計,現將問題查詢的資料詳列如下:
(一) (i) 截至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月底,失業綜援受助人中,以四十五-四十九歲年齡組別人數最多,佔百分之二十,其餘人數最多分別是五十-五十四歲年齡組別和四十-四十四歲年齡組別,各佔百分之十八及百分之十七,詳情見附表一。
(ii) 所有失業的綜援受助人都需要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下的"積極就業援助"計劃。根據參與者的資料,有百分之四十二點五參與者失業前從事非技術工人(例如清潔工人、辦公室助理及家務助理等),百分之二十三點三參與者失業前從事服務工作及商店銷售工作,詳情見附表二。我們並沒有參與者在失業前賺取薪金的資料。
(iii) 截至二零零二年九月底,綜援"失業"類別個案中,以單身個案最多,佔百分之四十八,其次為有四名及三名合資格成員的家庭,分別佔百分之十六和百分之十二,詳情見附表三。
(二) 綜援失業類別個案大部分為單身、有三名及有四名合資格成員的家庭。根據一九九九至二○○○年度綜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的結果, 他們的每月平均開支*分別為三千五百元、七千一百元及八千四百元。
(三) 所有因"失業"領取綜援的人士均須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透過"積極就業援助"計劃,就業援助主任會為參加者提供切身的就業援助服務及擔任中介者的角色,協助他們獲取所需的勞動市場最新資訊,包括與就業相關的資訊、培訓/再培訓機會及其他支援服務。由一九九九年六月起,已有超過十萬名綜援受助人參與了"積極就業援助"計劃。
就業援助主任亦會轉介有需要的參與者參加非政府機構推行的就業援助計劃(即深入就業援助基金資助的計劃及特別見習就業計劃)。計劃提供的服務包括深入輔導、就業選配及安排和就業後的服務,以幫助他們克服就業障礙、增加就業能力及重投勞動市場。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共有二千七百三十六及一千八百九十七名綜援受助人分別參與了深入就業援助基金資助的計劃及特別見習就業計劃。根據非政府機構提供的資料,截至二○○二年九月底,他們共安排了四千二百次面試及推介了八千五百個職位空缺,但我們並無定期收集該些職位的種類及薪酬的資料。
此外,由一九九九年六月起,我們轉介了約一萬九千九百九十名"積極就業援助"計劃的參與者到勞工處尋求就業服務。
(四) 截至二○○二年九月底,約有一萬二千八百人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後覓得工作,佔所有參與者的百分之十三。其中五千零五十人在覓得工作後,已離開綜援網,佔所有參與者的百分之五。另外七千七百人已因覓得工作,由"失業"類別轉入"低收入"的綜援類別,佔所有參與者的百分之八。
註*: 有關結果需要小心理解,因為比起整個綜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的樣本,失業綜援住戶的分組樣本較少,較有可能受偏離值的影響。
附表一
失業綜援受助人按年齡組別劃分的百分比
年齡組別 | 佔失業受助人的百分比 |
15-19 | 6 |
20-24 | 5 |
25-29 | 5 |
30-34 | 6 |
35-39 | 9 |
40-44 | 17 |
45-49 | 20 |
50-54 | 18 |
55-59 | 14 |
註: 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失業綜援受助人約有36,000人。
附表二
積極就業援助計劃參加者失業前
所從事的職業按分類劃分的百分比
職位分類 | 失業前從事的職業所佔百分比 |
非技術工人 | 42.5 |
服務工作及商店銷售人員 | 23.3 |
工藝及有關人員 | 7.7 |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 7.4 |
文員 | 5.4 |
輔助專業人員 | 1.0 |
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 0.7 |
專業人員 | 0.2 |
漁農業熟練工人及不能分類的職業 | 11.9 |
總計: | 100.0 |
註:截至二○○二年九月底,約有41,000人正參加積極就業援助計劃。
附表三
失業類別個案按合資格家庭成員數目劃分的百分比
合資格家庭成員數目 | 所佔個案的百分比 |
1 | 48 |
2 | 9 |
3 | 12 |
4 | 16 |
5 | 9 |
6或以上 | 5 |
註:由於四捨五入的關係,合計不等於100%。
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