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四題:本港水域的漁業資源及捕魚作業
以下是黃容根議員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答覆:
問題:
漁農自然護理署在一九九八年四月公布的《本港水域的漁業資源及捕魚作業顧問研究》中,曾提及設立捕魚牌照制度,以便有效管理本港的漁船數目,但至今仍然未見落實。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捕魚牌照制度的建議遲遲未見落實的原因;及
(二) 有關建議實施的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一直關注本港水域漁業資源耗損的問題。因此,我們委託顧問研究本港的漁業資源和捕魚作業模式,以評估有關狀況並建議改善措施。這項研究在一九九八年完成,結果顯示香港水域的漁業資源已出現過度捕撈的情況,並建議優先處理六項漁業管理方案,以保育並存護本地漁業資源。我們已經分階段實施其中三項建議,初步效果令人滿意。這些建議包括 -
(i)敷設人工魚礁,改善魚類棲息環境;
(ii)通過紓緩海事工程的影響,修復魚類棲息環境;以及
(iii)透過實施投放魚苗試驗計劃,進行魚類放養
至於顧問研究建議的捕魚牌照制度,由於可能影響本地漁民的生計,故較具爭議性。多個漁民團體曾經就這項建議,向政府表示憂慮,他們心捕魚牌照制度可能會帶來的繁複行政手續及程序、牌照轉讓如有限制會造成的捕漁業務承繼問題,以及牌照制度運作開支可能以牌照費的形式轉嫁至漁民身上,對漁民造成額外的負擔。為此,我們用了相當的時間進行廣泛諮詢,解答他們的問題和澄清有關的疑慮,並就漁民團體的建議,在合理和可行的情況下,對建議制度的細節進行適度的修改。
訂立和實施建議漁業牌照制度,需要大幅修訂有關法例,而當中的運作細則必須籌劃妥善,才可以確保制度能夠有效和順利推行。整個計劃牽涉許多繁複的法律和執行問題,我們必須加以詳細研究和考慮,並且諮詢各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這些問題包括:
(i)牌照計劃就捕魚活動的性質、方法、工具和漁船方面的覆蓋範圍和管制程度;
(ii)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採取執法行動以及執法時可能遇到的各種困難;
(iii)船主或船隻負責人對有關船隻上的其他人士進行非法捕魚活動所須負上的法律責任的問題;
(iv)有關罪行罰則的制訂;及
(v)建議制度是否符合各種有關的國際協議。
我們現正制訂該計劃的細節。我們預計在本立法年度下半年內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建議制度的大綱。
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