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第七題:騙取綜援金個案
以下是李家祥議員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名婦人上月被揭發隱瞞其在本港及內地擁有逾一千萬元資產,以騙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在審批綜援申請時,有否調查申請人在外地是否擁有資產;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何在;
(二) 有否定期抽查領取綜援人士離港及返港的出入境紀錄,並要求他們提供離港理由;及
(三) 會否考慮向因騙取綜援金而被定罪的人士徵收罰款?
答覆:
(一) 任何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人士,必須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報其本人真實的財政狀況,包括其本人及家人在香港境內外擁有的總資產。蓄意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資料以騙取綜援,乃屬刑事行為,除可導致喪失領取綜援的資格外,並可能按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被起訴。社署會進行覆檢、抽樣調查及與香港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進行核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以及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繼續領取綜援。
(二) 綜援受助人與其他香港居民同樣擁有出入境自由。若受助人在領款年度離港並未超過有關的離港期限*,受助人在短暫離港期間仍可獲得綜援。社署每月可與入境處核對綜援受助人的離港記錄。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如受助人須照顧家人,但卻經常離港),社署會要求受助人解釋離港的原因。
(三) 受助人如因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資料而多領綜援金,社署會要求受助人退還多領的款項。如綜援個案涉及詐騙,社署會轉介予警方跟進調查,而警方亦可能提出檢控。被裁定詐騙綜援的人士,法庭可判處包括監禁、社會服務令及罰款等的刑罰。
註* : 綜援老年或傷殘受助人,每年可離港180天。
其他綜援受助人每年可離港60天。
完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