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二題:護士註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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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麥國風議員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前立法局於一九九七年六月通過修訂《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包括加入香港護士管理局的其中六名成員須由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根據規例規定的方式互相推選產生的條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草擬有關選舉規例的進展,以及計劃於何時把擬議規例提交立法會;及



(二) 當局計劃於何時實施有關規例;若未定實施日期,原因為何?



答覆: 



(一) 自《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以來,政府一直與香港護士管理局(簡稱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前稱為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緊密合作,就推選六名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為管理局成員一事擬備所需規例。由於管理局必須獲得授權才能處理選舉呈請的事宜,政府遂於二零零零年一月提交《2000年醫療及健康護理(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藉此對《護士註冊條例》作出適當修訂。然而,該條例草案因法案委員會在一九九九至二○○○立法年度結束時仍未成立而失效。隨後,政府再次透過《2001年醫療及健康護理(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作出相同的修訂建議,並在二○○二年四月獲立法會通過。



我們正在草擬有關推選六名管理局成員的規例。由於管理局已獲賦予權力,我們預期這些規例備妥後,可於本立法年度內提交立法會審議。



(二) 待立法會完成審議工作後, 我們計劃於本年稍後時間實施有關推選六名管理局成員的規例。





二○○三年三月五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