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第十一題:院舍職員為住院人士處理財務問題
以下是麥國風議員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護理安老院、精神病患者長期護理院及弱智人士宿舍的職員為住院人士處理財務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轄下或由社會福利署資助的上述類別院舍每所現時的住院人數,以及當中有多少人把財務事宜交由院舍職員代辦﹔
(二) 是否知悉,獲授權為住院人士處理財務的院舍職員的級別和人數、所處理的財務類別、以及平均每人為多少名住院人士處理財務和每年經手的金額﹔
(三) 過去五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懷疑院舍職員盜竊住院人士金錢的報告或投訴,當局向有關職員提出多少宗檢控,以及法庭向定罪職員施加的刑罰﹔及
(四) 有關院舍有否及如何另行懲處被法庭定罪的院舍職員﹖
答覆:
現時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主要透過對非政府機構的資助,為殘疾人士和長者提供院舍住宿服務,包括精神病患者兼長期殘疾的長期護理院、不同程度弱智人士的宿舍、健康欠佳或身體/精神弱長者(包括失明長者)的護理安老院及護養院。這些院舍數目現時超過300間。
(一) 現時長期護理院宿位為980個,失明長者護理安老院宿位為725個,弱智人士宿舍宿位為5 223個。此外,長者護理安老院及護養院津助宿位分別為17 177個和1 484個。我們沒有備存關於這些院舍的住宿人士需要職員協助處理個人財務事宜的數據。
(二) 所有受社署資助的住宿院舍皆需覆行一套服務質素標準,確保服務質素能滿足住宿人士的要求,這些標準包括服務單位需訂定政策和措施確保住宿人士的私人財物得到保護。此外,長者住宿院舍需根據安老院條例及其附屬規條接受監管,條例列明院舍需備存代住宿人士持有財物的詳細紀錄。
(三) 我們沒有記存有關住宿服務單位職員懷疑盜取住宿人士錢財的個案或投訴的數字。
(四) 觸犯刑事罪行人士應受法律處理,住宿服務單位職員亦無例外。受資助機構需訂立有效人事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防範職員違規的紀律懲處。
完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