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違例豎立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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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蔡素玉議員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在街道上違例豎立宣傳品日漸猖獗,而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近期清理的違例宣傳品中,有近四成屬於同一間財務公司。食環署曾向該公司發出警告及定額罰款通知書共達117次,但違例情況未見收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半年,法庭對違例豎立宣傳品的最高判刑及罰款額; 



(二) 有否研究如何制止該公司重犯有關罪行;若有,研究的結果;及



(三) 會否考慮提高《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570章)對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人士施加的刑罰,以加強阻嚇作用,遏止違例豎立宣傳品;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一)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4A條,任何人士未經食環署書面准許在政府土地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違法。一經法庭定罪,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在過去半年,法庭就有關罪行所判處的罰款最高為2,400元。



(二) 根據食環署日常巡查的經驗,署方就違例展示宣傳品所採取的執法行動,整體而言可有效制止有關罪行。問題中提及的財務公司多次違法屬特殊個案,食環署已就此作出七十二次警告及五十三宗檢控。有關法律程序正在進行,法庭已定於本年五月底就第一批檢控作出審訊。



(三) 我們會不斷覆查現行法例及有關罰則大體上是否足以阻嚇及遏止違例展示宣傳品。我們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以對付在街上違例展示宣傳品的問題。





二○○三年四月二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