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十題:食肆員工同時擔任處理食物及收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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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呂明華議員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市民投訴,指很多食肆員工同時擔任處理食物(例如製造和傳遞食物給顧客)及收銀的工作,員工的雙手會因接觸錢幣而沾染細菌並隨而污染食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行法例有否規定食肆負責人須安排由不同員工處理食物及收銀;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有否打算就此立法;若不打算立法,理據為何?



答覆: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22(a)條,所有從事食物業的食物處理人員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確保其可能接觸食物的身體各部分清潔。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入獄三個月。



  此外,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亦已為食物業處所訂立發牌及持牌條件,以免食物因處理不當而受到污染。以快餐店為例,若收銀機設於食物配製範圍內的櫃檯上,持牌人必須安排由不同員工負責食物配製及收銀工作。持牌人若屢犯這些發牌/持牌規定,食環署可暫時吊銷或取銷其牌照。



  在二○○二年,食環署向違反上述法例和發牌/持牌條件的持牌人共發出七十七次口頭警告,這些個案涉及的違規情況已被糾正。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