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第一題:遏止具破壞性的捕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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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黃容根議員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答覆:



問題:



《漁業保護條例》禁止以具破壞性的方式捕魚。本會於一九九八年十月通過修訂,包括把違反有關規定的最高罰款額由一萬元增至二十萬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通過上述修訂以來,有關部門執行該條例的情況,以及被定罪的個案的詳情,包括法庭施加的刑罰;及



(二) 會否考慮採取更嚴厲的措施,例如再行修訂法例,進一步提高罰則,以遏止具破壞性的捕魚活動?




答覆:



(一) 《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旨在促進在香港水域內的魚類及其他形式的水中生物的保育,以及規管捕魚方式和防止對捕魚業不利的活動。有關法例於一九九八及一九九九年被修訂,以擴展其規管範圍,禁止包括電魚、挖蜆和吸蜆等具破壞性捕魚方法,並把所有違例的最高罰款額,由一萬元提高至二十萬元。



自從修訂條例生效後,漁農自然護理署在水警支援下,已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違禁活動。該署成立了一支執法隊伍,負責在香港水域巡邏,打擊與漁業有關的違例活動。單是針對破壞性捕魚活動,這支隊伍每年已進行了約九百次巡邏行動。迄今為止,當局共提出二十九宗檢控,其中二十二宗涉及管有或使用挖採器材捕魚,六宗涉及使用抽吸器材,另有一宗涉及使用氰化物捕魚。除了五宗尚待法院聆訊的個案外,所有違例者均已被定罪,並被判罰款三百至三千元不等,他們的違例捕魚用具也被沒收。



(二) 過往數年干犯《漁業保護條例》的個案數字一直保持平穩且處於低水平。現時有關法例所訂明的罰則已經相當高,而法院擁有司法管轄權,在訂明罰則的範圍內裁定最合適的刑罰。然而,政府仍會加強執法以打擊違法捕魚活動,尤其是香港南部水域和大嶼山一帶的違例挖蜆黑點。此外,政府將會加強教育和宣傳,使漁民更明白破壞性捕魚活動對海洋環境和漁業資源造成的損害。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