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七題:設於商住大廈的安老院
以下是余若薇議員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高等法院最近裁定一所設於商住大廈的安老院屬"宿舍"類別,違反有關大廈公契內不可在大廈設立宿舍的條款,因而頒令該安老院必須遷出有關大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全港有多少所安老院設於商住大廈;及
(二) 有何措施應付第(一)項所述的安老院因上述法院裁決而被迫遷以致倒閉的情況?
答覆:
(一) 截至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全港有五百七十五間私營安老院舍,合共提供四萬五千個名額,而入住的長者則有三萬一千名。在這些私營安老院舍中,約五十間設於新界豁免屋宇、九間設於單一業權的矮層樓宇、兩間設於公共屋,另十六間則設於政府擁有的樓宇。除此以外,我們相信餘下約四百九十五間私營安老院舍中大部分設於屬共同業權物業及受大廈公契(公契)管轄的商業或住宅樓宇。另外,全港共有一百二十三間資助安老院舍,其中四十八間設於專為安老院舍而建的院址,餘下七十五間設於公共屋,不受公契約制。
(二) 現時,大部分設在私人物業的私營安老院舍都能與物業內其他業主/住客保持良好溝通和合作,並與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和諧共處。根據社會福利署(社署)在實際運作上的經驗,在大多數糾紛發生初期,如所涉各方採取雙方協議的措施,例如安老院舍另設獨立入口、清楚釐訂公用地方的範圍、經營者妥善管理安老院舍的環境等,問題都能在早期解決。業主/住客與安老院舍經營者因糾紛而提出的訴訟,是特殊而非通常的情況。有關的政府部門會繼續努力調解這類糾紛,使設於私人樓宇的安老院舍得以暢順運作。
當有法院基於安老院舍違反有關大廈的公契而頒令限制某些樓宇作安老院舍用途時,社署會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向有關長者住客提供協助。至於受最近高等法院裁決影響的一所安老院舍,據我們了解,該院舍的經營者仍在考慮是否就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有關的經營者亦表示會作出應急安排,以搬遷受影響的長者住客,包括把院舍遷往鄰近的合適樓宇,或是在雙方同意下把長者轉往該經營者營辦的其他安老院舍。在有需要時社署會提供支援,以確保受影響的長者住客可以獲得其他福利安排。截至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全港五百七十五間私營安老院舍合共提供四萬五千個名額,而平均入住率大概為百分之七十。因此,市場上安老院舍宿位的供應量充裕,可以照顧到受影響長者的需要。
在長遠目標方面,我們認為安老院舍最好設於專為安老院舍而建的院址。因此,當局在諮詢安老事務委員會後,已手進行多項增加優質安老院舍院址供應量的措施。在院址為本計劃下,政府會繼續興建安老院舍,或委託發展商代為興建,然後向發展商支付興建費用。我們已在未來十年預留約六千個院舍宿位,這些宿位主要分布在公共屋或已納入市區重建/與鐵路發展有關的項目內。將提供的宿位會視乎需求作出調整。政府亦已開放由政府供應的專為用作安老院舍而建的院址,由非政府機構和私營機構作競爭性投標,讓機構以象徵式租金使用有關院址。由二○○一年十二月起,已有五所院舍以合約方式批出營辦權,提供合共五百零四個資助宿位和二百一十三個非資助宿位。政府現正制定一項地價優惠計劃的詳情,以鼓勵發展商在其新私人發展物業內加入專為安老院舍而建的院址。
然而,私人樓宇仍會是私營安老院舍院址的一個重要來源。地政總署已根據安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由二○○一年二月起,明文規定最低三層可獲許作商業用途的新住宅發展物業的公契不得禁止設立安老院舍。
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