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十題:處方藥物標籤
以下是劉江華議員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在過去三年,有關當局分別接獲多少宗投訴,指私家醫生在處方藥物時沒有在其標籤上註明藥物的詳情及處方過量的藥物;有關當局如何跟進該等投訴及跟進的結果;及
(二) 會否與香港醫務委員會商討可否修訂註冊醫生的專業守則,訂明他們在處方藥物時須於標籤上列出更詳細的資料,例如藥物的副作用等?
答覆:
(一) 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務委員會)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設立的法定組織,負責規管醫生。過去三年,醫務委員會共接獲十六宗有關私家醫生沒有妥善為配處藥物加上標籤的投訴,有八宗是在二○○○年接獲,二○○一年及二○○二年分別接獲四宗。醫務委員會在同期沒有接獲關於醫生處方過量藥物的投訴。
醫務委員會接獲投訴後,會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的規定適當採取以下行動:
(1) 由醫務委員會轄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及一名業外委員作初步考慮,決定投訴應否轉呈初步偵訊委員會作全面考慮,或是否屬毫無根據、瑣碎無聊或無法跟進,因而無法或無須再作處理。
(2) 對於呈交到初步偵訊委員會考慮的個案,初步偵訊委員會經考慮收到的資料及有關醫生作出的回應後,會決定個案是否表面證據成立,應否轉呈醫務委員會進行適當研訊。
(3) 醫務委員會的研訊由一個至少有五名醫務委員會委員(最少有一名是業外委員)組成的小組進行。研訊席上小組會聆聽投訴人及辯方註冊醫生提出的證供。
如有醫生在研訊中被判犯上「專業上的失當行為」,醫務委員會會按照個別事件的情況,決定適當的紀律處分。這些處分包括下令向有關醫生發出警告信、譴責或將有關醫生的姓名從醫生名冊中除去。
在過去三年接獲的十六宗有關沒有妥善為藥物加上標籤的投訴中,有三宗遭駁回,無須初步偵訊委員會進行聆訊;十宗經考慮後遭初步偵訊委員會駁回;三宗個案在轉呈到醫務委員會進行研訊後,有關醫生被裁定犯上專業上的失當行為。其中兩名醫生被判從醫生名冊中除名一個月,緩刑一年;另一名醫生則被判從醫生名冊中除名三個月,緩刑兩年。
(二) 醫務委員會發給所有註冊醫生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已列明多項有關藥物標籤的規定,包括注意事項(如適用)。例如守則第10.1條規定,由醫生直接或間接配處給病人的藥物均須適當地加上獨立標籤,載明以下資料:
(1) 醫生的姓名或可辨別開處方醫生的方法;
(2) 準確的病人姓名;
(3) 配處日期;
(4) 藥物的牌子名稱或學名;
(如所使用的是非專利藥物,醫生可在標籤上註明這是某專利藥物的代替藥物,以資識別。醫生可以參考《藥劑製品目錄》,該目錄由衞生署出版,載列了所有在本港註冊的藥物名稱。)
(5) 劑量(如適用);
(6) 服用方法及劑量;及
(7) 注意事項(如適用)。
政府一直與醫務委員會緊密合作,維持醫生業內的水平,以保障市民的健康。在有需要時,政府會向醫務委員會反映市民關注的事項。
完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