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三題:食物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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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在本港售賣的啤酒和牛奶等預先包裝飲品包裝上的標籤並無標示製造來源地。本人亦發現,酒精濃度超過1.2%的酒類飲品的營養資料亦無須標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飲品是根據哪條法例獲得豁免不須在標籤上標示製造來源地和營養資料;豁免的理據為何;

(二)會否考慮修改法例,列明必須在上述飲品的標籤標示上述有關的資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不標示這些資料會否造成在消費者選擇飲品時對他們不公平的情況;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食物標籤是食物製造商與消費者溝通的重要途徑,讓食物業向有意購買食物的人士提供資料,作出知情的選擇。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的規定,一般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標明以下資料的標記或標籤:

(a) 食品名稱或稱號;
(b) 配料表;
(c) 「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的說明;
(d) 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
(e)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數量、重量或體積; 及
(g) 適當語文。

  而有關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標籤和營養聲稱的規定,則載列於第132W章附表5,包括食物所含的能量值、營養素含量及作出營養聲稱的條件。

  香港有關食物標籤的法例條文和規定,已配合國際間的最新發展,而我們更會不時作出檢討,確保本港的食物法例與時並進。

  現就問題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第132W章附表4,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超過1.2%的飲品,可獲豁免遵從部分附表3的標籤規定,包括標示該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資料。在二○○四年政府修訂第132W章時,立法會相關的小組委員會曾詳細討論這類酒精飲品的標籤規定問題,由於很多在香港銷售的酒精飲品來自非英語國家,小組委員會在諮詢業界代表後,認同如果要在酒精濃度達到或超過1.2%的飲品加上英文或中文標籤,會有實際困難。政府在詳細考慮小組委員會和業界的意見後,決定豁免這類酒精飲品遵從部分附表3的標籤規定,包括標示該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資料。

  從食物安全角度而言,《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已於今年二月一日全面生效,條例的措施包括設立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登記制度及規定食物商須妥為備存交易紀錄。措施有助提高食物溯源能力,確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時,當局可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市民健康可進一步得到保障。即使食品未有在標籤標示該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資料,當局仍可根據食物商備存的交易紀錄,追蹤食物來源,保障市民健康。

  至於營養標籤方面,根據第132W章附表6,部分食品可獲豁免遵從該規例有關營養標籤的規定,包括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超過1.2%的飲品。

  以上酒精飲品的營養標籤,在國際間沒有公認的標準,歐盟及其他先進國家都沒有對這類酒精飲品實施營養標籤規定,若香港單方面執行,會有實際困難,並對業界造成很大影響。因此,我們在制定營養標籤法例時,參考了國際的做法,亦豁免這些飲品遵從營養標籤的規定。

  《奶業規例》(第132AQ章)中規定,奶類及奶類飲品的製造來源地,必須先得到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的批准,才可輸入香港出售。因此,入口商輸入奶類或奶類飲品之前,必須以書面就製造來源地提出申請,提供包括奶類或奶類飲品加工處理廠的全名和詳細地址。

  預先包裝的奶類及奶類飲品必須依照第132W章附表3第6條,在標籤列明製造商/包裝商的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該奶類或奶類飲品必須在標籤列有原產國家的說明,並加上:

(i)香港的經銷商或牌子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的地址,而該飲品的原產國家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全址須預先以書面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提供;或

(ii)代碼標記以識別該原產國的製造商或包裝商,而該代碼標記以及其所關乎的製造商或包裝商的詳情須預先以書面向食環署提供。

  此外,奶類及奶類飲品必須依照第132W章附表2,在盛載奶類或奶類飲品的容器標明加工處理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預先包裝的奶類及奶類飲品應根據附表5,標示有關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標籤和營養聲稱的規定。

(三)奶類及奶類飲品必須依照第132W章的規定標示指定的資料(即附表2對奶類及奶類飲品的標示規定、附表3對一般標籤的規定、及附表5對營養標籤的規定),因此,消費者在作出選擇時,已有充分依據。

  而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超過1.2%的飲品,雖然可獲豁免遵從部分附表3的標籤規定,包括標示該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資料,但那些酒精濃度在10%以下的飲品仍須在標籤上標示保質期,即「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的說明,以保障消費者。此外,《食物安全條例》生效後,即使食品未有在標籤標示該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資料,當局仍可根據食物商備存的交易紀錄,追蹤食物來源,使消費者受到進一步保障。

  食物安全中心(中心)根據其他國家相關機構的營養資料庫(1),以及中心的風險評估研究,建立了一個營養資料查詢系統,供市民查詢不同食物的營養素含量,從而幫助市民作出有依據的選擇。該系統是一個可在網上搜尋的資料庫,包羅大眾關注和感興趣的一般常見食品的營養資料,其中亦包括奶類及奶類飲品,和一些獲豁免標籤規定的酒精飲品的營養資料,供消費者查閱。營養資料查詢系統的網址為http://www.cfs.gov.hk/tc_chi/nutrient/indexc.shtml

(1)包括-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轄下的營養與食品安全所
美國農業部轄下的營養素資料實驗室
澳洲新西蘭食品標準管理局
泰國國立瑪希隆大學營養學學院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