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一題: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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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其居所附近有一些食肆及商鋪違例擴展營業範圍,不單造成噪音及環境衞生等方面的滋擾,而更令人擔心的是部分食肆安排顧客在路旁以明火打邊爐,可能引起火警。該等居民指出,雖然政府有採取執法行動,但問題沒有實質解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食物環境衞生署就上述問題採取的措施及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檢控數字);

(二)過去五年,警方有否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在公眾地方犯妨擾罪等)、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第32條(髒物等的清除,以及費用的追討),就上述問題採取執法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消防處有否跟進食肆安排顧客在路旁以明火打邊爐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曾在本年度就有關3個政府部門未能解決違規攤檔非法擴充營業的投訴發表調查報告,該等部門跟進調查報告的工作的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屬街道管理問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職權範圍。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環境衞生,因此會優先處理妨礙街道清掃工作的物品或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並按實際情況採取執法行動。此外,食環署亦會積極配合民政事務總署統籌的跨部門聯合行動,以期令各部門都能根據其權限,進一步遏止有關的違規活動。

  視乎情況,食環署可根據以下法例條文採取行動:

* 對於在持牌食物業處所範圍外非法擴展食肆經營範圍,食環署會按實際情況引用《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4C條(在圖則劃定地方的以外地方經營食物業)檢控有關食肆持牌人,或引用第31(1)(b)條(適用於非持牌人士在食肆核准範圍以外經營)作出檢控;

* 如食肆或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造成阻街,食環署會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作出檢控;以及

* 若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以致構成無牌販賣罪行,食環署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83B條(在街道上無牌販賣)執法。

  我現就質詢的四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食環署一直十分關注食肆及店鋪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為打擊有關的違法行為,該署除定期派員巡查外,亦會不時進行突擊檢控行動。

  該署在過去五年(二○○八年至二○一二年九月),就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進行檢控的數字載於表一。

  食環署亦不斷檢討規管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措施的成效,並推出針對性政策,打擊位於非法擴展營業範圍情況嚴重的地區並持續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處所,以加強規管效能。這些措施包括 :

* 加強巡查及採取針對性的執法行動;

* 加快處理檢控程序及加快執行暫時吊銷及取消牌照的處分;

* 有關食肆在等候上訴聆訊期間,考慮不暫緩執行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的決定,以遏止有關食肆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繼續違規營業;以及

* 就暫准牌照申請,施加額外的發牌條件,規定申請人不得佔用處所範圍外的地方,否則不獲發出暫准牌照。在簽發暫准牌照後,若發現持牌人違反該發牌條件,會向持牌人發出警告,要求作出糾正,若再發現同樣的違規情況,會即時取消該暫准牌照。

  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及檢討執法成效,並在有需要時推出新措施。此外,食環署亦因應季節性情況採取針對性執法行動,例如在將至的冬季,加強對一些提供時令食品(例如火鍋)的食肆的巡查及執法。

  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屬街道管理問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職權範圍。食環署一向積極配合民政事務總署統籌的跨部門聯合行動,以期令各部門都能根據其權限,遏止有關的違規活動。

  在過去五年(二○○八年至二○一二年九月),食環署就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共提出93 318宗檢控,按年分項數字載於表二。

(二)根據保安局提供的資料,就有關食肆及店鋪的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投訴,在一般情況下,警務處會應負責的政府部門的要求,在有需要時聯同這些部門對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及店鋪採取聯合執法行動。若有關情況涉及犯罪活動或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或對公眾構成即時危險,或對交通或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嚴重阻礙,警務處會主動介入及採取執法行動。一般來說,警方會以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檢控食肆或店鋪違例擴張營業而造成的阻礙。在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二年六月期間,警務處就食肆及店鋪違例擴展營業範圍而造成阻礙的情況,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A條共提出了3 527宗檢控。警務處並沒有備存在二○一○年以前就食肆及店鋪違例擴展營業範圍提出檢控的數字。

(三)對於在食物業處所外吃火鍋的活動,如該等活動阻塞走火通道或緊急車輛通道,又或妨礙消防裝置及設備的正常運作,消防處會按《消防條例》(第95章)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如消防處巡查時發現有食肆非法擴展業務範圍,亦會把個案轉介予食環署跟進。

(四)申訴專員公署在本年度就九龍區一所持牌攤檔非法擴充營業範圍的個案發表調查報告,就三個相關政府部門未能及早解決違規事項提出評論和建議。有關的部門(當中包括食環署、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均接受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的跟進行動:

(a)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環署已對事涉的攤檔加強執法行動。由去年十月至今年十一月,食環署對該攤檔持牌人共提出十二次檢控。持牌人已在今年四月初,將在其攤檔旁的非法構築物內的販賣物品搬走和停止進行非法販賣活動,其後亦將構築物拆除;

(b)因應申訴專員的評論,屋宇署已檢討該個案。由於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攤檔位於未批租的政府土地上,因此屋宇署認為該署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並沒有權力採取執法行動。不過,屋宇署同意應與地政總署緊密合作,以處理政府土地上的僭建物。就本個案而言,屋宇署與地政總署已達成共識,地政總署會負責處理事涉公眾行人路上的非法構築物,屋宇署則會就清拆行動提供專業意見;以及

(c)地政總署轄下的當區地政處(下稱「地政處」)在二○一二年三月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1)條,在有關非法構築物上張貼通知,飭令佔用人在指定日期前停止佔用事涉政府土地。地政處在二○一二年六月到事涉地點視察清拆進度,發現位處政府土地上的非法構築物已完全拆除,而有關清理工作亦已完成。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表一及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