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 法 會 三 題 : 政 府 有 措 施 確 保 豬 肉 安 全 食 用
以 下 是 今 日 ( 六 月 五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麥 國 風 議 員 的 提 問 及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任 關 佩 英 的 答 覆 :
問 題
據 報 , 面 對 超 級 市 場 的 激 烈 競 爭 , 部 分 新 界 街 市 的 新 鮮 糧 食 店 近 日 割 價 出 售 豬 肉 , 零 售 價 格 甚 至 比 新 鮮 豬 肉 的 批 發 價 還 要 低 , 令 人 懷 疑 這 些 豬 肉 的 來 源 及 質 素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過 去 三 個 月 , 當 局 有 否 加 強 巡 查 新 鮮 糧 食 店 , 查 驗 他 們 有 否 以 冰 鮮 或 走 私 豬 肉 冒 充 經 本 地 合 法 屠 宰 後 出 售 的 新 鮮 豬 肉 ;
(二) 過 去 五 年 , 店 鋪 東 主 被 控 售 賣 走 私 豬 肉 的 個 案 數 字 是 否 有 上 升 趨 勢 , 以 及 被 定 罪 及 吊 銷 新 鮮 糧 食 店 牌 照 的 個 案 分 別 數 字 ; 及
(三)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在 新 鮮 糧 食 店 出 售 的 豬 肉 符 合 衞 生 標 準 , 以 及 會 否 考 慮 加 重 在 這 方 面 的 違 例 罰 則 ?
答 覆
(一) 自 二 ○ ○ ○ 年 九 月 開 始 , 所 有 售 賣 肉 類 的 零 售 店 持 牌 或 租 約 條 件 均 規 定 店 舖 必 須 保 存 食 品 來 貨 單 據 紀 錄 最 少 六 十 天 , 有 關 單 據 須 顯 示 供 應 日 期 、 貨 物 說 明 、 數 量 及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 在 巡 查 售 賣 鮮 肉 的 店 舖 時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人 員 會 查 核 肉 類 零 售 店 是 否 有 從 兩 家 持 牌 屠 房 買 入 鮮 肉 的 單 據 , 及 是 否 有 購 入 冰 鮮 肉 的 單 據 , 並 會 核 對 單 據 上 列 明 的 貨 量 是 否 與 店 內 的 貨 量 合 。 為 避 免 核 對 貨 量 的 工 作 受 貨 物 流 轉 的 影 響 , 食 環 署 會 安 排 這 些 檢 查 在 早 上 開 店 時 進 行 。 若 該 店 有 購 入 冰 鮮 肉 的 單 據 , 食 環 署 人 員 會 即 場 查 證 該 店 的 冰 鮮 肉 是 否 根 據 持 牌 條 件 存 放 於 溫 度 合 適 的 雪 櫃 內 售 賣 。 針 對 近 日 部 分 鮮 肉 零 售 商 割 價 出 售 豬 肉 的 情 況 , 食 環 署 已 加 強 巡 查 售 賣 鮮 肉 的 店 舖 , 並 在 清 晨 進 行 突 擊 檢 查 。
(二) 在 零 售 層 面 , 要 有 效 打 擊 走 私 豬 肉 是 存 在 一 定 困 難 的 , 原 因 是 不 能 單 憑 肉 眼 斷 定 豬 肉 的 來 源 。 所 以 自 食 環 署 成 立 以 來 , 並 無 街 市 肉 檔 或 新 鮮 糧 食 店 東 主 被 控 售 賣 走 私 豬 肉 。
政 府 打 擊 走 私 豬 肉 的 策 略 , 是 在 源 頭 堵 截 , 原 因 是 走 私 豬 肉 尚 未 流 入 市 面 , 執 法 人 員 較 易 辨 別 豬 肉 的 來 源 是 否 合 法 ; 由 於 截 獲 的 貨 量 多 , 對 從 事 這 種 非 法 活 動 的 人 的 損 失 亦 較 大 , 可 增 加 阻 嚇 作 用 。 在 這 方 面 , 香 港 海 關 和 食 環 署 經 常 和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 互 相 通 報 信 息 。 兩 署 亦 會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 加 強 堵 截 工 作 。 在 過 去 三 年 , 香 港 海 關 和 食 環 署 共 成 功 檢 獲 了 約 七 百 五 十 八 噸 走 私 豬 肉 。
(三) 政 府 有 多 項 措 施 確 保 在 街 市 肉 檔 及 新 鮮 糧 食 店 出 售 的 豬 肉 符 合 衞 生 標 準 。
第 一 , 食 環 署 及 海 關 會 大 力 打 擊 走 私 豬 肉 。 根 據 食 環 署 執 行 的 《 進 口 野 味 、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 》 , 違 反 規 例 的 有 關 條 款 而 被 定 罪 者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 過 去 三 年 , 先 後 共 有 三 百 九 十 二 人 因 違 反 這 條 規 例 而 被 定 罪 , 其 中 二 十 四 人 被 判 監 禁 七 日 至 四 個 月 , 其 餘 被 定 罪 人 士 均 被 判 罰 款 。
由 香 港 海 關 執 行 的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違 例 而 被 定 罪 者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二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七 年 。 過 去 三 年 , 先 後 共 有 二 十 人 因 違 反 這 條 例 而 被 判 監 禁 二 十 八 日 至 十 四 個 月 , 另 有 九 人 被 判 罰 款 或 社 會 服 務 令 。
雖 然 現 時 的 刑 罰 已 有 足 夠 的 阻 嚇 作 用 , 不 過 我 們 仍 然 會 不 時 檢 討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考 慮 提 出 加 重 走 私 罪 行 的 刑 罰 。
第 二 , 食 環 署 會 在 零 售 層 面 抽 取 豬 肉 樣 本 化 驗 , 確 定 樣 本 中 是 否 含 有 乙 類 促 效 劑 、 防 腐 劑 、 食 物 染 色 料 , 抗 生 素 、 賀 爾 蒙 殘 餘 及 其 他 污 染 物 。
現 時 有 多 條 規 例 監 管 食 物 內 有 害 物 或 污 染 物 的 含 量 。 這 些 規 例 的 最 高 刑 罰 是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 過 去 三 年 , 食 環 署 共 抽 查 了 三 千 八 百 多 個 樣 本 , 發 現 五 十 七 個 未 能 符 合 標 準 。 該 署 共 檢 控 了 其 中 三 十 七 宗 個 案 , 並 發 出 了 二 十 封 書 面 警 告 。 判 罰 方 面 由 罰 款 一 百 元 至 一 萬 五 千 元 不 等 。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的 刑 罰 已 產 生 足 夠 的 阻 嚇 作 用 。 但 我 們 亦 會 經 常 檢 討 有 關 法 例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考 慮 加 重 刑 罰 。
第 三 , 食 環 署 人 員 亦 經 常 巡 查 街 市 肉 檔 及 新 鮮 糧 食 店 , 查 核 持 牌 人 是 否 有 遵 守 法 例 , 租 約 或 牌 照 中 有 關 衞 生 及 食 物 安 全 的 條 款 , 例 如 店 主 有 否 售 賣 私 屠 豬 肉 , 及 處 理 肉 類 的 方 法 是 否 合 乎 衞 生 等 。
持 牌 人 如 違 反 這 些 法 例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二 萬 五 千 元 、 監 禁 三 個 月 、 及 就 持 續 罪 行 每 天 罰 款 三 百 元 。 如 持 牌 人 被 定 罪 , 除 了 法 庭 的 判 罰 外 , 亦 會 被 食 環 署 記 分 。 如 在 特 定 時 間 內 被 記 一 定 的 分 數 , 會 被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 嚴 重 者 更 會 被 取 消 牌 照 。 在 過 去 三 年 , 共 有 四 百 八 十 九 人 因 違 反 這 些 法 例 而 被 檢 控 , 法 庭 判 處 最 高 的 刑 罰 是 罰 款 三 ` 萬 元 。 有 關 個 案 是 一 宗 涉 嫌 售 賣 私 屠 豬 肉 的 個 案 。 食 環 署 亦 立 刻 取 消 該 店 舖 的 牌 照 。 另 有 一 宗 同 類 個 案 現 時 在 處 理 中 。 此 外 , 食 環 署 亦 在 記 分 制 下 暫 停 了 二 十 六 個 牌 照 。 我 們 認 為 這 些 罰 則 已 具 足 夠 的 阻 嚇 作 用 , 但 亦 會 不 時 加 以 檢 討 。
對 於 違 反 租 約 或 牌 照 條 件 的 持 牌 人 , 食 環 署 會 發 出 警 告 , 再 犯 者 會 被 終 止 租 約 或 取 消 牌 照 。 但 如 有 特 別 嚴 重 的 違 規 情 形 , 該 署 亦 不 排 除 會 未 經 警 告 便 立 即 終 止 租 約 或 取 消 牌 照 。 為 增 加 阻 嚇 作 用 , 食 環 署 現 正 積 極 考 慮 公 布 這 些 檔 舖 的 名 稱 。
二 ○ ○ 二 年 六 月 五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