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 法 會 十 三 題 : 食 環 署 嚴 厲 打 擊 非 法 燒 臘 工 場
以 下 是 今 日 (三 月 十 三 日)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蔡 素 玉 議 員 的 提 問 及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任 關 佩 英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據 報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於 一 月 中 在 港 島 東 區 先 後 破 獲 兩 個 非 法 燒 臘 工 場 , 檢 獲 生 熟 肉 共 一 千 一 百 多 公 斤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在 過 去 五 年 , 當 局 每 年 破 獲 的 非 法 燒 臘 工 場 的 數 目 , 其 中 有 多 少 個 位 於 市 區 ;
(二) 在 過 去 五 年 , 法 庭 對 被 定 罪 的 工 場 負 責 人 判 處 的 刑 罰 , 而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該 等 刑 罰 對 非 法 經 營 者 的 阻 嚇 作 用 ; 及
(三) 有 何 措 施 防 止 非 法 燒 臘 食 品 流 入 市 面 並 危 害 市 民 健 康 ?
答 覆 :
(一) 前 市 政 總 署 / 區 域 市 政 總 署 與 及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從 一 九 九 七 年 至 今 , 搗 破 非 法 燒 臘 工 場 的 數 目 如 下 :
非法燒臘工場數目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至2月) |
市 區 | 2 | 5 | 5 | 11 | 33 | 4 |
新 界 | 2 | 2 | 4 | 34 | 34 | 3 |
總 數 | 4 | 7 | 9 | 45 | 67 | 7 |
(二) 非 法 燒 臘 工 場 的 負 責 人 於 被 檢 控 後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入 獄 六 個 月 。 根 據 過 往 的 記 錄 , 一 般 的 刑 罰 為 罰 款 一 萬 元 , 而 檢 獲 的 肉 類 和 工 具 , 亦 會 被 充 公 。
過 去 兩 年 , 每 年 被 揭 發 的 非 法 燒 臘 工 場 的 數 目 較 二○○○ 年 前 的 數 目 為 多 , 這 可 能 是 由 於 食 環 署 成 立 專 責 特 遣 隊 , 銳 意 打 擊 這 等 非 法 工 場 之 故 。 今 年 年 初 的 數 字 顯 示 , 經 營 非 法 燒 臘 工 場 的 活 動 , 已 見 收 歛 , 而 現 時 的 刑 罰 有 一 定 的 阻 嚇 作 用 。
(三) 防 止 非 法 燒 臘 食 品 流 入 市 面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是 堵 截 源 頭 , 因 此 食 環 署 會 繼 續 嚴 厲 打 擊 非 法 燒 臘 工 場 。 在 零 售 層 面 上 , 食 環 署 的 衞 生 督 察 會 經 常 巡 視 售 賣 燒 味 和 鹵 味 的 店 舖 和 食 肆 , 在 檢 查 食 物 的 衞 生 情 況 之 餘 , 亦 會 查 核 食 物 是 否 來 自 合 法 供 應 商 , 以 確 保 供 應 市 民 的 燒 味 和 鹵 味 是 安 全 衞 生 的 。
此 外 , 立 法 會 已 於 今 年 初 通 過 《 2001 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該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簡 化 封 閉 無 牌 食 店 和 食 物 工 場 的 程 序 , 以 及 授 權 食 環 署 署 長 即 時 封 閉 衞 生 條 件 極 差 和 對 公 眾 健 康 構 成 即 時 危 害 的 食 店 和 食 物 工 場 。 我 們 現 正 在 草 擬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 有 關 法 例 生 效 後 , 政 府 打 擊 無 牌 食 店 及 食 物 工 場 和 預 防 食 物 安 全 事 故 的 能 力 將 可 大 大 提 高 。
二 ○ ○ 二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