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 法 會 四 題 : 酒 牌 局 審 批 酒 牌 申 請
以 下 是 今 日 ( 四 月 十 七 日 )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立 法 會 議 員 葉 國 謙 的 提 問 及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任 關 佩 英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本 港 很 多 酒 吧 開 設 於 民 居 附 近 , 其 中 不 少 可 賣 酒 至 凌 晨 , 在 週 末 或 假 期 更 可 延 長 至 清 晨 。 該 等 酒 吧 的 客 人 時 常 在 半 夜 酒 醉 後 當 街 喧 嘩 及 鬧 事 , 因 而 嚴 重 滋 擾 附 近 居 民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向 酒 吧 施 加 限 制 , 就 不 同 日 子 訂 定 不 同 賣 酒 時 間 的 準 則 及 理 據 為 何 ; 及
( 二 ) 當 局 在 考 慮 批 出 或 延 續 酒 牌 的 申 請 時 , 會 否 將 附 近 居 民 就 酒 吧 造 成 的 滋 擾 向 警 方 作 出 投 訴 的 次 數 及 該 等 投 訴 的 詳 情 , 列 為 決 定 性 的 因 素 ; 若 否 , 當 局 根 據 甚 麼 重 要 因 素 決 定 批 出 或 延 續 酒 牌 , 讓 那 些 有 可 能 或 有 持 續 紀 錄 對 附 近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的 酒 吧 營 業 至 凌 晨 甚 至 清 晨 ?
答 覆
( 一 ) 酒 牌 局 是 根 據 《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 ﹙ 第 109B 章 ﹚ 的 條 文 而 設 立 的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 並 須 按 該 規 例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履 行 職 責 。 酒 牌 局 在 審 批 酒 牌 申 請 時 ,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之 一 是 若 發 牌 予 某 處 所 , 會 否 對 附 近 民 居 造 成 滋 擾 或 引 致 治 安 惡 化 , 影 響 居 住 環 境 。 酒 牌 局 會 衡 量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 以 決 定 是 否 簽 發 酒 牌 予 該 處 所 , 並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附 加 其 他 持 牌 條 件 或 限 制 其 售 酒 時 間 。
( 二 ) 酒 牌 局 在 決 定 是 否 批 出 酒 牌 或 延 續 酒 牌 的 申 請 時 , 會 根 據 上 述 規 例 的 規 定 , 考 慮 申 請 人 是 否 適 當 的 持 牌 人 選 、 有 關 處 所 的 位 置 、 結 構 和 處 所 內 的 消 防 安 全 、 衞 生 情 況 是 否 適 合 售 賣 或 供 應 酒 類 , 以 及 批 出 牌 照 予 該 處 所 , 會 否 違 反 公 眾 利 益 。
倘 遇 到 有 爭 議 的 申 請 個 案 , 例 如 遭 警 方 或 居 民 反 對 的 申 請 , 酒 牌 局 會 進 行 公 開 聆 訊 , 以 作 裁 決 。 申 請 人 及 反 對 者 均 會 獲 邀 出 席 聆 訊 , 向 該 局 陳 述 理 據 。 酒 牌 局 亦 會 考 慮 附 近 居 民 曾 否 向 警 方 提 出 滋 擾 投 訴 、 該 等 投 訴 的 次 數 和 詳 情 , 然 後 按 個 案 的 個 別 情 況 而 決 定 是 否 發 牌 或 續 牌 ; 該 局 亦 可 行 使 酌 情 權 , 簽 發 有 效 期 較 短 的 牌 照 以 觀 察 持 牌 處 所 的 營 運 情 況 。 這 樣 , 一 方 面 可 讓 正 常 酒 吧 的 業 務 得 以 發 展 , 另 一 方 面 可 透 過 附 加 適 當 的 持 牌 條 件 , 以 維 護 附 近 居 民 的 利 益 。
二 ○ ○ 二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