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 法 會 十 九 題 : 公 的 清 潔 與 翻 新
以 下 是 今 日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何 鍾 泰 議 員 的 提 問 及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任 關 佩 英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政 府 當 局 已 把 部 分 公 廁 的 清 潔 服 務 外 判 予 私 人 清 潔 公 司 承 辦 , 並 對 較 舊 的 公 廁 進 行 翻 新 工 程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由 私 人 承 辦 商 清 潔 的 公 廁 數 目 為 何 , 以 及 當 局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揀 選 私 人 承 辦 商 ;
(二) 要 求 私 人 承 辦 商 每 天 清 洗 公 廁 多 少 次 , 以 及 是 否 知 悉 承 辦 商 有 何 措 施 監 管 員 工 進 行 清 潔 工 作 和 清 潔 次 數 ﹔
(三) 有 否 比 較 由 政 府 部 門 及 私 人 承 辦 商 清 潔 的 公 廁 每 天 清 潔 的 次 數 和 清 潔 衞 生 程 度 , 以 及 兩 者 監 管 員 工 進 行 清 潔 工 作 的 措 施 ; 若 有 , 比 較 結 果 為 何 ;
(四) 公 廁 翻 新 工 程 有 何 進 展 , 以 及 預 計 該 等 工 程 可 在 何 時 完 成 ; 及
(五) 有 否 計 劃 撥 出 更 多 資 源 以 進 行 公 廁 維 修 工 程 及 保 持 公 廁 清 潔 衞 生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一) 由 政 府 部 門 管 理 的 二 千 五 百 九 十 四 個 公 廁 當 中 , 有 二 千 五 百 三 十 二 個 公 廁 的 清 潔 工 作 已 外 判 予 私 人 承 辦 商 負 責 。
各 政 府 部 門 一 向 依 循 既 定 的 招 標 機 制 及 程 序 , 透 過 公 平 、 公 開 、 公 正 的 招 標 制 度 , 選 擇 合 適 的 私 人 公 司 承 辦 有 關 的 外 判 服 務 。 標 書 所 列 出 的 要 求 和 評 審 標 書 的 評 分 制 度 會 因 應 各 類 公 廁 的 需 要 而 各 有 不 同 , 不 過 均 以 服 務 質 素 及 投 標 價 為 評 審 的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 就 服 務 質 素 評 估 而 言 , 部 門 會 考 慮 各 投 標 商 的 公 司 規 模 、 可 提 供 的 器 材 和 員 工 數 目 、 工 作 經 驗 及 往 績 ; 員 工 的 工 資 及 工 時 ;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可 提 供 的 額 外 人 手 ; 公 司 的 管 理 、 工 作 編 配 及 應 變 措 施 計 劃 等 。
(二) 每 天 清 洗 公 廁 的 次 數 , 要 視 乎 公 廁 的 地 點 及 使 用 率 而 定 。 一 般 而 言 , 公 廁 每 天 的 清 洗 次 數 由 一 次 至 六 次 不 等 。 有 需 要 時 , 部 門 會 要 求 承 辦 商 增 加 清 洗 的 次 數 。 此 外 , 在 一 些 使 用 率 高 的 公 廁 , 部 門 會 規 定 承 辦 商 在 繁 忙 時 間 內 派 專 人 駐 守 , 並 提 供 即 時 清 潔 服 務 。 為 確 保 承 辦 商 的 員 工 履 行 清 潔 工 作 的 要 求 , 承 辦 商 及 部 門 均 會 派 員 定 期 巡 查 公 廁 , 而 部 門 亦 會 進 行 突 擊 檢 查 。
(三) 一 般 而 言 , 由 部 門 員 工 提 供 的 公 廁 清 潔 服 務 , 在 清 潔 次 數 、 清 潔 衞 生 的 程 度 以 及 對 員 工 清 潔 工 作 的 監 管 措 施 , 與 私 人 潔 淨 承 辦 商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相 若 。
(四) 食 環 署 在 成 立 以 來 , 一 直 積 極 為 公 廁 進 行 翻 新 工 作 , 目 前 , 已 有 四 十 三 個 公 廁 完 成 翻 新 工 程 。 在 二 ○ ○ 一 / 二 ○ ○ 二 年 度 開 展 , 但 尚 未 完 成 翻 新 工 程 的 公 廁 有 六 十 四 個 , 其 中 三 十 五 個 會 在 今 年 九 至 十 月 間 完 成 。 康 文 署 現 正 進 行 七 項 公 廁 翻 新 工 程 , 預 計 會 在 今 年 年 中 完 成 。 漁 護 署 現 正 為 三 十 六 間 郊 野 公 園 公 廁 進 行 翻 新 工 程 , 有 關 工 程 預 計 在 二 ○ ○ 三 年 年 底 完 成 ; 房 屋 署 轄 下 公 共 屋 的 公 廁 暫 時 未 有 特 別 的 翻 新 工 程 安 排 , 該 署 會 視 乎 個 別 公 廁 的 耗 損 情 況 及 實 際 需 要 作 出 適 當 的 維 修 或 翻 新 安 排 。
(五) 在 二 ○ ○ 二 / 二 ○ ○ 三 年 度 , 食 環 署 會 繼 續 翻 新 另 外 六 十 個 公 廁 , 所 需 費 用 約 為 一 億 二 千 萬 元 。 該 署 在 未 來 兩 年 平 均 每 年 會 增 撥 六 百 萬 元 以 加 強 公 廁 清 潔 服 務 。 漁 護 署 在 公 廁 清 潔 服 務 方 面 的 開 支 會 增 加 一 百 二 十 萬 元 。 康 文 署 計 劃 進 行 的 廁 所 翻 新 工 程 項 目 共 二 十 個 , 預 計 費 用 約 為 三 千 三 百 萬 元 。 房 屋 署 則 無 須 額 外 撥 出 資 源 , 因 為 屋 內 的 公 廁 為 內 設 施 的 一 部 分 , 如 確 定 公 廁 有 維 修 及 改 善 的 需 要 , 便 會 馬 上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
二 ○ ○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