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 法 會 十 三 題 : 對 經 營 豬 油 廠 的 規 管
以 下 是 今 日 (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鄧 兆 棠 議 員 的 提 問 及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任 關 佩 英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關 於 規 管 豬 油 廠 的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現 時 全 港 每 日 可 供 提 煉 豬 油 的 有 機 廢 物 重 量 為 何 ; 該 類 廢 物 目 前 以 何 方 法 處 置 , 以 及 按 重 量 計 算 , 該 類 廢 物 當 中 用 作 提 煉 豬 油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二) 現 時 領 有 厭 惡 性 行 業 牌 照 的 豬 油 廠 數 目 及 它 們 共 有 多 少 名 僱 員 , 以 及 有 多 少 家 豬 油 廠 須 領 取 根 據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 第 3 1 1 章 ) 發 出 的 指 明 工 序 牌 照 ;
(三) 過 去 三 年 , 當 局 向 豬 油 廠 東 主 發 出 的 空 氣 污 染 消 減 通 知 的 數 目 、 有 關 東 主 沒 有 按 通 知 所 規 定 作 出 改 善 而 被 檢 控 及 定 罪 的 次 數 , 以 及 法 庭 對 被 定 罪 人 士 施 加 的 刑 罰 分 別 為 何 ;
(四) 有 否 計 劃 指 定 某 些 地 段 作 為 豬 油 廠 用 地 並 規 定 豬 油 廠 只 能 在 該 等 地 段 上 經 營 , 以 方 便 該 行 業 經 營 及 當 局 進 行 規 管 工 作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五) 有 何 措 施 杜 絕 非 法 經 營 豬 油 廠 的 情 況 ?
答 覆
(一) 政 府 沒 有 全 港 每 日 可 供 提 煉 豬 油 的 有 機 廢 物 重 量 , 以 及 該 類 物 料 中 有 多 少 被 用 作 提 煉 豬 油 的 數 據 。
根 據 業 界 提 供 的 資 料 , 本 港 現 時 領 有 厭 惡 性 行 業 牌 照 的 豬 油 廠 , 每 日 會 從 售 賣 鮮 肉 的 本 地 新 鮮 糧 食 店 和 街 市 肉 檔 收 集 約 三 十 公 噸 的 肥 豬 肉 、 豬 皮 和 腸 臟 等 有 機 物 料 , 主 要 用 作 提 煉 豬 油 。 至 於 沒 有 被 豬 油 廠 收 集 的 該 類 物 料 , 會 被 當 作 一 般 廢 物 運 往 堆 填 區 處 置 。
(二) 法 例 要 求 所 有 豬 油 廠 必 須 領 有 由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根 據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發 出 的 厭 惡 性 行 業 牌 照 。 如 豬 油 廠 的 處 理 能 力 每 小 時 超 過 二 百 五 十 公 斤 ( 以 原 料 計 ) , 便 須 根 據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 第 311 章 ) 另 外 申 領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發 出 的 「 指 明 工 序 」 牌 照 。
根 據 食 環 署 的 記 錄 , 現 時 全 港 共 有 四 間 豬 油 廠 領 有 厭 惡 性 行 業 牌 照 。 它 們 共 僱 用 約 三 十 五 名 員 工 。
根 據 環 保 署 的 記 錄 , 現 時 沒 有 任 何 豬 油 廠 領 有 根 據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發 出 的 「 指 明 工 序 」 牌 照 。 不 過 , 該 署 現 正 處 理 一 宗 申 請 有 關 牌 照 的 個 案 。
(三) 過 去 三 年 ( 一 九 九 九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 , 環 保 署 分 別 發 出 三 張 空 氣 污 染 通 知 予 三 間 豬 油 廠 , 要 求 有 關 廠 戶 採 取 措 施 , 以 紓 緩 空 氣 污 染 的 情 況 。 由 於 有 關 廠 戶 都 能 遵 守 通 知 內 的 規 定 , 作 出 改 善 , 因 此 環 保 署 並 沒 有 提 出 檢 控 。
(四) 食 環 署 在 審 批 厭 惡 性 行 業 牌 照 的 申 請 時 , 會 徵 詢 有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 以 確 定 有 關 廠 房 的 地 點 從 各 規 管 角 度 考 慮 均 可 接 受 。 讓 牌 照 申 請 人 自 由 選 擇 地 點 , 然 後 由 有 關 部 門 審 批 的 做 法 , 可 令 業 界 有 更 大 的 彈 性 ,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並 無 需 要 指 定 豬 油 廠 用 地 , 及 規 定 豬 油 廠 只 能 在 該 等 地 點 經 營 。
(五) 食 環 署 一 向 非 常 關 注 無 牌 食 物 業 處 所 或 厭 惡 性 行 業 ( 包 括 提 煉 豬 油 ) 工 場 所 引 起 的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開 始 , 食 環 署 更 成 立 特 遣 隊 , 專 責 調 查 及 收 集 情 報 , 並 加 緊 掃 蕩 無 牌 食 物 業 處 所 或 厭 惡 性 行 業 工 場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期 間 , 食 環 署 共 向 三 間 非 法 豬 油 廠 提 出 十 九 宗 檢 控 , 其 中 十 一 宗 個 案 的 被 告 已 被 法 庭 定 罪 及 判 罰 , 餘 下 的 八 宗 個 案 正 等 候 排 期 聆 訊 。
此 外 , 環 保 署 在 過 去 一 年 共 向 兩 間 無 牌 進 行 指 明 工 序 的 豬 油 廠 提 出 四 宗 檢 控 。 這 些 個 案 的 被 告 均 已 被 法 庭 定 罪 及 判 罰 。
食 環 署 和 環 保 署 會 繼 續 採 取 嚴 厲 的 執 法 行 動 , 打 擊 無 牌 經 營 的 豬 油 廠 , 以 確 保 公 眾 衞 生 和 保 護 環 境 。
二 ○ ○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