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 法 會 二 題 : 政 府 保 護 受 工 程 影 響 的 樹 木
以 下 是 今 日 (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蔡 素 玉 議 員 的 提 問 及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任 關 佩 英 的 答 覆 :
問 題
本 月 , 在 嘉 道 理 道 有 一 棵 大 榕 樹 倒 下 並 壓 死 了 人 。 據 報 , 大 樹 倒 下 是 由 附 近 的 斜 坡 維 修 工 程 所 引 致 : 有 關 工 人 曾 削 除 該 棵 大 樹 的 部 分 主 根 , 並 用 石 屎 漿 密 封 樹 腳 , 以 致 大 樹 的 根 部 枯 萎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會 否 派 員 檢 查 全 港 可 能 受 工 程 影 響 的 大 樹 的 情 況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進 行 妥 善 護 理 ; 若 有 , 詳 情 如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二) 為 確 保 在 工 地 範 圍 內 的 樹 木 不 受 工 程 影 響 其 正 常 生 長 , 會 否 制 訂 更 有 效 的 保 育 措 施 ?
答 覆
( 一 ) 由 於 警 方 仍 在 調 查 在 嘉 道 理 道 塌 樹 意 外 事 件 , 政 府 在 現 階 段 不 適 宜 就 有 關 意 外 原 因 作 任 何 評 論 。
我 們 認 為 不 需 派 員 檢 查 全 港 可 能 受 工 程 影 響 的 大 樹 的 情 況 。
現 時 政 府 已 有 一 套 全 面 的 措 施 保 護 樹 木 。 就 政 府 工 程 而 言 , 工 務 局 的 技 術 通 告 清 楚 說 明 , 政 府 人 員 有 責 任 保 護 樹 木 及 確 保 樹 木 不 會 遭 不 必 要 修 剪 、 損 害 或 砍 伐 。 在 設 計 及 進 行 工 程 時 , 除 了 顧 及 工 程 及 財 政 上 的 限 制 , 有 關 部 門 仍 須 研 究 不 同 方 案 , 以 盡 量 保 存 樹 木 。
若 在 政 府 工 地 上 長 有 樹 木 , 不 論 工 程 會 否 影 響 該 些 樹 木 , 工 程 部 門 須 在 工 程 設 計 過 程 中 , 先 記 錄 受 影 響 的 樹 木 及 進 行 查 勘 。 若 該 些 樹 木 須 被 移 動 或 砍 伐 , 有 關 部 門 會 向 地 政 總 署 提 交 一 份 「 樹 木 調 查 報 告 」 , 及 處 理 樹 木 的 方 案 及 補 償 種 植 的 建 議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和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會 負 責 研 究 有 關 方 案 , 並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協 助 地 政 總 署 審 批 申 請 。
如 樹 木 保 留 在 原 址 , 但 可 能 受 工 程 影 響 的 話 ,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必 須 進 行 適 當 的 的 存 護 措 施 , 妥 善 護 理 可 能 受 工 程 影 響 的 樹 木 , 以 免 樹 木 受 損 。 康 文 署 及 漁 護 署 亦 會 向 有 關 部 門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協 助 其 他 部 門 有 效 的 存 護 樹 木 。 有 關 部 門 的 工 程 監 督 亦 須 定 期 巡 視 地 盤 , 確 保 樹 木 不 受 工 程 影 響 。
至 於 私 人 工 程 方 面 , 負 責 該 工 程 的 認 可 人 士 是 有 責 任 確 保 樹 木 不 受 工 程 影 響 。 地 政 總 署 會 定 期 巡 視 地 盤 , 確 保 工 程 依 照 土 地 契 約 的 規 定 執 行 。 該 署 亦 會 根 據 市 民 的 投 訴 作 出 跟 進 。 在 有 存 護 樹 木 的 條 款 的 土 地 上 , 如 證 實 有 擅 自 干 擾 樹 木 的 情 況 , 地 政 總 署 可 根 據 租 約 條 款 , 判 處 土 地 業 權 人 罰 款 , 亦 可 附 加 條 件 要 求 重 植 樹 木 或 進 行 園 景 美 化 工 程 , 以 作 補 償 。
(二) 政 府 現 時 已 有 一 套 有 效 的 措 施 , 確 保 在 工 地 範 圍 內 的 樹 木 不 受 工 程 影 響 。
二 ○ ○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