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問題第十三條(書面答覆)
會議日期: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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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梁耀忠議員   作答者:衞生福利局局長

問題: 

關於規管保健食品的銷售及宣傳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售賣沒有“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標籤的保健食品,是否違反《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的有關規定;

(二) 售賣沒有提供食用禁忌資料和食用指引的保健食品是否違法;若然,詳情為何;

(三) 現時有否法例規管以類似醫學團體或醫療專業人士的名義宣傳保健食品的行為;及

(四) 現時有否法例或措施,限制在醫院管理局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公立醫院及公共圖書館範圍內派發保健食品宣傳品的活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所謂“保健食品”,現時並沒有一個普遍接受的定義。該些食品被視為食物,而所有食物均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規管。該規例規定預先包裝食物須標示“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的日期。因此,任何符合“預先包裝食物”法律定義的“保健食品”都須附有適當的保質期標籤。

(二)“保健食品”作為一般的食品須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管。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並沒有規定售賣食物的人士,需要提供食用禁忌或指引。

所有含中藥成分的食品均受《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規管。當條例中有關條文於明年生效後,這些產品會受到註冊監管,並須符合有關標籤的規定。

(三) 有關治療護理事宜的廣告均受《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的規管。該條例訂明任何人士不得發佈任何可能鼓勵他人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以治療該條例內指明的疾病,例如癌症、性病和愛滋病。此外,醫護人員亦須遵從有關專業的專業守則。該些守則列明規管醫護人員的專業行為及有關醫護人員牽涉於醫護產品宣傳的規則。

(四)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嚴格限制在公立醫院及醫管局健康資訊天地派發宣傳資料。大體而言,醫管局不容許任何涉及“保健食品”的商品推銷活動(包括廣告)在這些地方進行。

政府的現行政策是禁止任何人士於公共圖書館範圍內派發任何形式的宣傳品。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圖書館規例》,圖書館長可要求派發宣傳品的人士立即離開有關圖書館。如果該派發活動阻礙、騷擾、干擾或煩擾圖書館內其他合法使用者,則屬犯罪行為,可處$5,000罰款及監禁1個月。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