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問題第八條(書面答覆)
會議日期: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
提問者:羅致光議員 作答者:衞生福利局局長
問題:
關於《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的實施及脊醫管理局的成員組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項在1993年通過的法例的部分條文現時尚未實施的原因;有否就該等條文制訂實施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 有否評估現時脊醫管理局的5位脊醫成員能否足夠代表脊醫行業;他們的任期屆滿日期;以及當局有否計劃在有機會時委任有不同工會或組織背景的脊醫為該管理局成員,以加強其代表性?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以下簡稱「條例」)訂立脊醫註冊和紀律處分制度,以規管脊醫的執業。條例又規定設立脊醫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作為脊醫的監管當局。條例中有關成立脊醫管理局和制定規例權力的條文已經實施。管理局於1993年成立,並開始為脊醫註冊作準備。條例中有關註冊及紀律程序的條文,待管理局訂定註冊安排後便會實施。
管理局經長時間討論後,現已擬備《脊醫專業守則》,並剛完成草擬《脊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則》。我們會在2001年4月6日在憲報刊登《脊醫註冊(費用)規例》及《脊醫註冊條例2001年(生效日期)公告》(條例中的相關條文將會按照公告分別於2001年4月及6月生效),並於2001年4月25日把有關文件提交立法會審議。有關公告及規例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已在2001年4月3日發給議員。管理局計劃於不久後制定《脊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則》。
上述附屬法例經議員審議後,管理局便可於今年下半年開始實施脊醫註冊制度。屆時條例的所有條文,除第24(h)及(i)條外均會生效。該兩條條文禁止並未註冊,或未持有有效執業證明書人士從事脊骨療法。該等條文須待稍後註冊工作完成後才會生效。
(二) 所有脊醫管理局的非公職成員均以個人身分及基於其本身能力獲得委任。我們認為現時獲委任為管理局成員的5名脊醫能廣泛代表脊骨療法專業。由於本港的執業脊醫人數不多,只有約50名,,這5名管理局成員已佔整個專業人數的十分之一。上述成員的任期將於2001年7月31日屆滿。我們於日後再作委任時,將會一如以往,考慮所有合適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