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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封閉不合衞生條件的食物業處所的法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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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封閉不合衞生條件的食物業處所的修訂條例今日(二月十四日)生效。



  《2002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有助縮短向法庭申請封閉無牌食物業處所的時間,由以往所需的九個月縮減至兩個月。



  該條例亦授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即時封閉衞生條件極差和對公眾健康構成即時危害的食物業處所。



  根據該條例的定義,對健康的即時危害是指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處所所供應、或在任何處所內供應、處理或被管有的食物是或成為食物感染、污染、中毒或疾病傳播的根源的情況。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在解釋修訂法例時表示,在現實生活的某些情況下,食物業處所供應的食物大有可能不適合供人食用,署長因而需要考慮發出封閉令。



  這些情況包括:



*食物業處所由結構單薄的臨時搭建物組成,並沒有裝置合適的污水排放系統或存放食物的設施;



*食物業處所用作製備食物或洗滌器皿的水,來自鄰近茅廁/旱廁的水井、不潔的水缸或受污染的溪澗;



*臨床資料或化驗證據顯示,食物業處所有高度傳染的病原體如O157:H7大腸桿菌及O139型霍亂弧菌,或食物被過量有毒化學物所污染;及



*食物業處所有大量蟑螂、老鼠或蒼蠅為患



  同時,封閉令(對健康的即時危害)上訴委員會亦由今日起開始運作。該上訴委員會乃一個法定組織,負責聆訊及裁定因不滿食環署署長作出的封閉令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的權力源自上述修訂條例,與食環署署長封閉不合衞生條件的處所的權力相輔相成。



  行政長官於去年十一月已委任了一名上訴委員會主席、兩名副主席及二十二名成員,任期三年。



  上訴委員會成員來自社會不同界別,當中包括法律、醫療及會計界的專業人士、商人及飲食界代表;現時上訴委員會主席為姚姜敬淑女士。



  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因食環署署長發出封閉令或拒絕撤銷封閉令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發言人說:「聆訊一般會在上訴提出後的十個工作天內舉行,以貫徹我們為上訴人提供一個便捷的上訴機制的立法原意。」



  「上訴委員會會盡可能在聆訊完畢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宣告其決定。」



  如對上訴委員會的運作有任何查詢,可致電二一三六 三三三一或傳真二一三六 三二八二上訴委員會秘書處。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五)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