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附件乙

加強支援自力更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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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強積極就業援助計劃



1.1 在適當情形下,轉介那些資源僅高於合乎領取綜援資格的人士,參與由非政府機構舉辦的深入就業援助計劃(見下文第3段),協助他們重回勞動市場。



1.2 盡可能在首三個月內,為那些有較好就業準備的受助人進行工作配對。為此,社署的地區職員會利用本身的地區網絡尋找社區內的職位空缺,以便就業援助主任可以進行工作選配及轉介。



1.3 為已就業的積極就業援助計劃參與者提供就業後的支援服務,包括社區支援服務的資訊。



1.4 積極就業援助計劃參與者須積極地尋找工作以達致及自力更生。我們也會進一步收緊強制措施,懲罰在沒有合理解釋情況下,未能履行責任的受助人。



2. 加強社區工作計劃



2.1 重新編排社區工作,以安排積極就業援助計劃參與者可以在領取綜援首三個月參與社區工作。



2.2 將參與社區工作的周期由十二個月縮短至六個月,使更多合適的積極就業援助計劃參與者可以參加社區工作。



2.3 安排長期的積極就業援助計劃參與者,以全職無薪的形式(如六個月內每週工作三至四個整天)參與社區工作,協助參與者建立自信心、增加他們在公開市場找工作的能力及促使他們尋找工作。



2.4 找尋更多社區工作機會,並盡可能在合適的參與者居住的地區內為他們配對社區工作機會。



2.5 收緊強制措施,懲罰在沒有合理解釋情況下未有履行參與社區工作責任的人士。



3. 深入就業援助計劃



3.1 以建議的一億元獎券基金撥款,我們會委託非政府機構推行新的深入就業援助計劃,協助長期領取綜援的受助人以及通過社會福利網絡求助的準綜援受助人重覓工作,計劃特點如下 ─



(甲) 積極就業援助計劃的參與者,如被推薦參與深入就業援助計劃,必須參與。


(乙) 深入就業援助計劃下會設立緊急援助基金,可以向準綜援受助人發放即時及直接的援助。有關安排會以協助露宿者的成功經驗為藍本。
(丙) 盡可能設立以成果衡量計劃表現的指標,及清晰界定成功獲得工作的內涵,以方便匯報及收集數據,及監察個別深入就業援助計劃的成效。


(丁) 在合適的情況下,非政府機構可以提取部分深入就業援助計劃營運項目的收益,向計劃下的綜援受助人提供少量的經濟誘因。



4. 改善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



4.1 不論申請人/受助人的類別,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不適用於評估新的申請個案是否符合領取綜援資格,亦不適用於領取綜援未夠三個月的個案。



4.2 對於已領取綜援三個月或以上的個案,無論受助人的類別,其豁免計算入息的最高限額由每月1,805元提高至2,500元,而"無須扣減限額"也由451元相應提高至600元。有關措施旨在向受助人提供更多就業的經濟誘因。試行提高入息限額措施為期三年,並不時檢討其成效。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