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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規例禁止在食物中使用孔雀石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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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擬議修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禁止在食物中使用孔雀石綠,以確保食物安全和公眾健康。


  鑑於政府在八月十六日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回收外銷鰻魚製品後在本地市場和食店收集的二十七個活鰻魚和鰻魚製品樣本中,發現十四個已有化驗結果的樣本中,十一個含有孔雀石綠,因此建議立法修例。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今日(八月十九日)表示,政府建議修訂《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在附表1加入孔雀石綠,禁止所有在港出售的食物中使用孔雀石綠。


  發言人續說,有關的修訂將可容許當局在管制孔雀石綠的前提下,將活魚視為食物而作出監管。


  《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規管進口和售賣含有有害物質的食物,規例的附表1列出了不同有害物質在食物中的最高容許含量。


  任何人士輸入、託付、交付、製造或售賣的食物,如含有規例所訂明的物質,而其濃度超過規例所訂明的濃度者,即屬違法。


  違例者最高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孔雀石綠是一種工業染料,被使用作治理魚類疾病。主要的農業經濟體系如內地、歐洲聯盟和美國均禁止向食用魚使用這種化學物質。


  此外,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會繼續抽取鰻魚和鰻魚製品樣本進行檢驗。如若發現有關食品是不宜供人食用,食環署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行使法定權力,檢取及銷毀有關食品。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和食環署將分別發信予從事漁業的人士以及食物業界,告知現時的情況;並提醒業界其產品不能含有孔雀石綠,以及必須適宜供人食用。信件亦會告知有關人士漁護署將加強抽查批發市場的淡水魚、食環署亦會加強抽查食物業處所的食用魚以及有關製品,和政府計劃修訂規例。


  發言人說:「由於食物安全是一個重要的民生課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決定作出全面檢討,包括如何完善與內地的通報機制;監測和執行/支援服務;巡查抽檢和食物化驗工作等。」


  「我們正積極考慮成立一個食物安全中心,專門負責有關上述事宜。」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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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