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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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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於明日(九月三十日)在政府憲報刊登行政長官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4條而作出的《2005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

該《命令》更新了《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第512章附屬法例A)的附表。該附表列出與香港有條約關係的締約國家和地區,使《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能夠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與這些締約國家和地區之間實施。

新增的締約國家包括烏別克斯坦共和國、巴西聯邦共和國、馬耳他共和國、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愛沙尼亞共和國、斐濟群島共和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秘魯共和國、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拉脫維亞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泰王國以及保加利亞共和國。

政府發言人今天(九月二十九日)表示,《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提供有效的國際機制,確保在違反管養權的情況下被人不當地帶走或扣留的兒童,盡速交還其慣常居住的地方。《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自1997年起在香港實施。

該《命令》將於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2005年9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1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