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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條例》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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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領養條例》(第290章)的附屬法例,條例旨在改善現行的本地領養安排,並使《關於跨國領養的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公約》)在香港實施。

  今天刊憲的附屬法例,包括《2005年領養(修訂)規則》、《公約領養規則》、《跨國領養(締約國)令》、《公約領養(不在涵義內)令》及《〈2004年領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中央人民政府在今年九月十六日確認《公約》,表明《公約》將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因此,政府需使去年就《領養條例》主題法例的修訂生效,並制定在條例之下所需的附屬法例,以盡量配合《公約》在香港生效的日期。

  政府發言人說:「法例生效後,無親屬關係人士如需進行領養,必須經由社會福利署或獲認可的非政府機構安排。至於有親屬關係人士,可繼續以私人安排方式,例如律師,協助安排領養。」

  發言人續說:「日後社會福利署或獲認可的非政府機構也可按照《公約》安排跨國領養,相信可令香港需要被領養的小朋友有更多的機會找到領養父母。」

  有關法例將於下周三(十二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並於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2005年12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4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