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回應內地淡水魚供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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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在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根據香港與內地達成的協議,只有獲內地有關當局批准的註冊魚場方可出口淡水魚往香港。每批魚產皆需附有由有關當局簽發的健康證明書,以證明魚產不含孔雀石綠或其他有害物質。

    為確保所有註冊魚場符合香港的健康規定,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自二○○五年九月開始視察該些魚場。

    發言人說:「所有內地淡水魚的入口商在入口魚產到香港時均需提供文件證明魚產來自註冊魚場,並持有內地部門發出的有效健康證明書。」

    他說:「如果入口商在魚類批發市場卸貨時未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漁農自然護理署便會通知食環署,而食環署便會扣檢該批魚產,以確定是否符合香港的公共衞生規定。食環署如發現魚產含有孔雀石綠,便會銷毀該批魚產並檢控入口商。有關入口商的資料,包括船隻及出口淡水魚的魚場資料,亦會交予內地有關當局跟進。」

    此外,海關會繼續保持警覺防止沒有載貨艙單的魚產進入香港,如果海關人員發現附有載貨艙單的魚產可疑,他們會知會食環署再作跟進。

    政府現正制訂詳細的立法建議管制香港的海產安全。






2006年4月16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6時5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