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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加強處理蚊子滋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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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二日)在憲報刊登《200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以便更有效處理積水導致的蚊子滋生問題,條例即時生效。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表示,條例經修訂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可在香港出現蚊致健康危害時,無需先向有積水的處所負責人如佔用人、業主或管理團體發出清除積水通知書,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手令進入處所,立刻採取行動清除潛在蚊子滋生地以防蚊患,並向有關處所的負責人追討有關行動的費用。

  但發言人強調說:「食環署只會在有蚊致健康危害而又未能聯絡上有關住戶或業主時才會向法院申請手令。如能在獲發給手令及進入處所前聯絡上樓宇單位住戶、業主或土地司理人,食環署人員會盡量要求他們自行清理積水。」

  修訂條例又規定負責大廈物業管理的團體必須對大廈的公用地方所產生的積水滋生蚊子問題承擔法律責任,並責成他們防止及清理潛在蚊子滋生地。

  發言人表示,法例並非旨在方便政府向有關的住戶或業主提出起訴,反而修訂條例明確規定,只有當蚊患是因某人的任何行為、失責或默許而引起,有關人士才屬犯罪。

  他說:「防蚊工作需要政府和市民合作,才可成功。市民要經常清理積水和採取合適的防蚊措施,減少蚊子滋生。」

  「蚊致健康危害」的情況是指當潛在蚊子滋生地的所在地的五百米範圍內有登革熱患者;或在兩公里範圍內有屬本地個案的日本腦炎患者;或所在地區的地區性誘蚊產卵器指數高於百分之四十。




2006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26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