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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有關售賣冰鮮牛肉、羊肉及豬肉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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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七日)在憲報刊登《2006年食物業(修訂)規例》,該修訂規例禁止在同一新鮮糧食店或街市攤檔售賣新鮮及冰鮮牛肉、羊肉或豬肉。

  根據修訂規例,現時獲准可售賣上述兩種肉類的新鮮糧食店和街市攤檔必須選擇只售賣其中一種。

  不過,為繼續便利消費者,政府會容許在同一處所售賣新鮮和冰鮮牛肉、羊肉或豬肉,但所售賣的冰鮮產品必須是在分發予零售店舖前已預先包裝,並加上妥善標記和標籤。如在零售店舖開啟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已預先包裝的冰鮮牛肉、羊肉或豬肉的包裝,則屬違法。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表示,該項擬議安排既可提高食物安全,又可保障消費者利益。

  他說:「安排亦有助對付不良肉商在同一處所內把冰鮮與新鮮牛肉、羊肉或豬肉混雜出售的問題,而且便利食物環境衞生署執法。」

  違例者可被罰款最高五萬元和監禁六個月,以及每天罰款九百元。

  修訂規例將於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審議。為了讓經營者作出必須的安排,修訂規例於刊憲當日起計六星期後始會生效。







2006年7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