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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恢復二讀《2005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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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2005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衷心多謝《2005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及其他各位委員為這條條例草案付出的時間和努力。

  條例草案在2005年5月在本會首二讀,中間經過超過1年時間審議,開了56次會議,會議時間超過140小時。我在此澄清,我也曾參加一次會議,亦是頗重要的會議,是次會議我告訴大家,我希望定於2007年1月1日實施。無論如何討論、拖延,這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時間。當時我也多謝各位委員支持該決定。大家也看到,我們這麼多議員和整個社會對控煙方面都有很不同的意見,如果我不是定下一個時間表,是沒有法子有路線圖走出來。當然,這做法並不代表其他法例也可以這樣做。

  政府當局呈交了近百份文件提供背景資料、政策說明和回應法案委員會的各項提問。我也知道委員會為了這個課題還特地去了愛爾蘭、挪威和泰國作實地考察。我提出的這些數字和資料,正正反映法案委員會對這條草案的審議,是極度認真、仔細和深入。

  我也在此十分感謝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出席了委員會舉行的公開聽證會的過百個團體、專業界別、各行各業代表、地區人士和所有就條例草案寫電郵或書面意見給我們的有心人。我也感謝區議會主席及副主席和個別區議會就這個草案向我們表達意見。

  我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有很多主要是採納了法案委員會、個別委員或有關業界提出的建議;其餘則是一些技術性的修正。

  剛才,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的報告及其他議員的發言中,均就草案內的多項建議提出不少意見,有些是贊成,也有些是不同意政府當局的修訂。

  在這裡,我想就議員發言涉及的一些重點和原則性問題作出整體回應。而就個別修正案的詳細內容,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逐一解釋。

  我首先說明我們的控煙政策。自80年代以來,我們一直採取循序漸進的手法,參照國際間的發展,再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以多種途徑進行控煙工作,包括透過公共衞生教育和宣傳,嚴格控制煙草產品廣告,增加煙草稅項等多方面政策互相配合。

  二十多年以來,控煙工作的成效是有目共睹,香港的吸煙率,從80年代的23﹪下降至去年的14﹪,這個比率與西方或鄰近地區比較,都是較低。正正反映我們工作的整體成效。

  我們提出條例草案有四個主要目的,是為了:
*進一步擴大禁止吸煙的範圍,尤其是要保障公眾在室內工作間和公眾地方免受二手煙的影響;
*進一步限制煙草產品的廣告及推廣;
*進一步規範煙草產品的包裝和標籤,加強健康忠告的視覺和阻嚇效果;及
*加強執法,授權控煙辦公室的督察一般執法權力,包括進入處所,收集和檢取證據。

  此外,草案也有列出特別安排和過渡性條文,列明不受禁煙限制的地方,以及個別條文的實施日期。我現在將按這五大範疇,匯報政府當局與法案委員會的討論結果,以及解釋政府提出修正案的理據和考慮。

  第一是擴大禁煙範圍。正如我剛才所說,「循序漸進」是我們一貫的做法。今次條例草案的修訂,是我們控煙工作向前邁進的一大步。但正正是這個「步伐」問題,政府當局與法案委員會在草案審議期間花了不少時間討論今次的禁煙範圍應該有多大。最後雙方大致上有共識,鄭家富議員先前就此情形作匯報。

  關於公共交通交匯處,我們也接納了委員會建議,把公共交通交匯處也劃為法定禁煙區。不過,由於每個交通交匯處的設計不同,我們與法案委員會達成共識,就是在草案中加入條文,賦予衞生署署長權力,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指明公共交通交匯處(包括巴士總站)的全部或部分範圍為禁止吸煙區。我想在此說明,在每一個交通交匯處劃定禁煙區需要額外的資源和人手配合。我們會按資源運用的優先次序,先就吸煙罪行引進定額罰款制度,才會進行在交通交匯處劃定禁煙區的工作。

  委員會在審議草案後期,對於政府當局的一個建議有不同意見,就是政府提出在公眾遊樂場地,實施全面禁煙之同時,視乎個別場地而定,建議劃出一小部分的公園面積,在盡量不妨礙兒童和其他公園使用者的前提下,讓一些吸煙人士,尤其是習慣在公園流連的較年長人士在這些指定地點吸煙。法案委員會內有委員認為公園等公眾遊樂場地應全面禁煙。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時,我會詳細解釋政府的立場和看法。

  但我希望指出,也希望大家明白,今次修例的目的,是減少二手煙對健康帶來的損害,這也是國際間的大趨勢。但我們須以漸進方式去施行,給予吸煙人士一些時間去戒煙。世衞在《控煙框架公約》內也沒有倡議完全禁止吸煙,或徹底減?吸煙者的空間。

  另外有議員建議,要求在市民排隊的地方,包括行人路旁的巴士站等禁煙。由於這些建議涉及的範圍太廣泛,在現實環境下,例如一般巴士站或市民排隊買快餐、飲品的地方,很多時與路旁行人混作一團,如何在香港狹窄的行人路,再劃出吸煙和非吸煙區是十分困難的事情,而且人群出現的各種情況,很多時不能界別是否已形成一個清晰的「行列」,即排隊,令執法上容易產生爭拗。有議員亦建議在郊野公園內全面禁煙。郊野公園佔全港約百分之四十的土地面積。我們對控煙的步伐是否應走得這樣快有所保留。另一方面,有些議員則認為應該一步一步走,不應一下子把範圍擴展至太多戶外地方,要給時間讓社會和市民逐步適應。在平衡各方面的考慮後,我們並不建議在現階段把排隊的地方和所有郊野公園列為禁煙區。

  保障市民健康固然是我們的責任,但推行新政策時我也必須顧及整體社會的接受程度,政府希望做到在不同意見中取一個平衡。我認為較為穩妥及較容易為社會適應的做法,是現階段通過這條例草案,將禁煙範圍進一步擴大,並讓新法例在社會上運作一段時間。我們會以公眾教育和宣傳配合,讓市民培養新的禁煙文化後,在下一階段再研究是否需要更進一步擴大禁煙範圍,並在有需要時再諮詢公眾。

  第二是煙草產品的廣告及推廣。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余若薇議員要求政府禁止煙草品牌應用於非煙草產品上。

  由於余議員的建議涉及的範圍,尤其是所謂「非煙草」產品的範圍相當闊,牽涉不僅公共衞生,甚至香港的貿易、經濟層面,問題複雜,我們需要與相關的政策局和部門小心研究。我們會在日後向衞生事務委員會匯報研究結果。

  第三是煙草產品的包裝和標籤。我們在原條例草案第11條建議禁止在香煙的封包及零售盛器上展示「醇」、「焦油含量低」、"light"、"mild"、"low tar"等字樣,或暗喻或意指該等香煙的害處少於其他香煙的其他文字。

  自從條例草案刊憲後,不論本地和國際間都有新的發展。本地方面,2005年4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就一宗案件作出的判決,給了我們在基本法第105條(即保障私有財產的條文)的應用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而在國際方面,不同地區如何處理零售煙草產品上的描述字眼手法不一,但均提供給我們很有意義的參考。

  經與法案委員會討論後,我們同意一般性地禁止使用具欺騙或誤導成分的字眼,但不在法例中列出特定的禁用字眼,是可行的方案。我們所得的法律意見也表示,這個做法就《基本法》第一百○五條的規定,以及就香港繼續履行《知?產權協定》下的責任而言,均為妥善。

  在此,我特別感謝支持政府修正案的委員和政黨,令這議題經過多方面深入的討論後得到解決。

  我高興得悉,有煙草公司已公開表示,今後在他們的煙草產品包裝上,不再使用那些可具誤導成分的描述字眼。我相信條例的通過會繼續發揮其效用。

  第四是執法和罰則問題。在執法方面,條例草案建議授權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委任督察,以執行條例內相關條文。條例草案假如得到通過,我會委任衞生署控煙辦公室的公職人員為督察,以執行本條例的規定。由於禁煙涵蓋範圍自2007年1月1日起會大幅擴大,執法的人手也相應增加。衞生署控煙辦會增聘督察,以應付執法,宣傳以及教育的工作。

  有不少議員關心,控煙辦的有限人手如何能有效執法。我首先要強調,禁煙不能單靠政府的力量。大家可能記得,我們在過去修訂《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時,社會也曾經質疑我們能否在戲院、公共交通工具等處所實施禁煙。事實證明,隨法例的落實及新社會秩序及文化的誕生,吸煙人士會自發地不在有關法定禁煙區吸煙。

  我們希望透過修訂相關條例,在社會造成一種觀念及行為上的改變,讓吸煙者能自律地不在室內公眾地方吸煙影響他人。我們相信,只要有足夠的配套宣傳及教育,絕大多數的吸煙者都不會以身試法,以及會為他人想。

  當然,我們不會低估執行新法規的挑戰,在引進新法例的時候,我們會一併加強控煙辦公室的法定權力,並擴大其職能及編制,確保新法規能順利執行。屆時如果有違法吸煙問題的出現,希望市民致電給我們。雖然我們未必能夠一定即時抵達各地進行檢控,但亦會將黑點紀錄在案,以便日後作突擊檢查。控煙辦督察會根據投訴和舉報,策略性地針對黑點,加強巡查和執法。法例賦予法定禁煙區管理人員的權力,一旦發現或獲知有人吸煙,亦可即時採取行動,請吸煙人士盡快將燃燒中的香煙弄熄,清除二手煙對周遭的人的滋擾,這是最有效的處理方法。衞生署會舉辦工作坊,教育食肆東主如何處理這些問題。

  長遠來說,當然我們覺得更有效的做法是定額罰款,但需先準備好有關安排才可實行,可時需時年多兩年才可成事。以外國經驗所知,都是靠公眾教育、公眾推廣和公眾壓力,令到吸煙者不吸煙。總括來說,要成功執行法例,社會大眾要共同努力才可。

  在定額罰款方面,在討論執法過程中,我知道法案委員會特別關注日後執法的情況。所以我們現時緊這方面的準備工作,衞生署也會設立以支援定額罰款制度的電腦系統。我們現時初步預計籌備工作需時約18個月。


  第五是特別安排和過渡性條文。就特別安排方面,原條例草案建議的禁煙規定中,一般是不涵蓋私人住宅及僱員宿舍。這主要是基於人權、私隱和執法方面的考慮。

  不過,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委員一致認為由僱主提供給兩個或以上的僱員共住的宿舍,亦應實施禁煙。法案委員會建議由政府當局動議修正案,將禁煙規定伸延至共用宿舍,我們亦已同意。不過,我們必須表明,基於私隱理由,我們不會授權督察進入這些居住宿舍。不過,如有僱員願意就共用宿舍裡的吸煙行為向執法機構進行舉報,他們可以協助調查,並在檢控過程中作證。據我了解,法案委員會同意應在有效執法及個人私?權兩方面達致平衡。委員亦理解在這些宿舍執行禁煙規定,會比在其他公眾地方困難。

  此外,政府當局的修正案亦會訂明,共用宿舍並不包括僱主與僱員共住的居所,以免令人誤會禁煙規定可適用於僱主在自己家居內向僱員提供的住宿。

  有議員要求我回應在國際機場方面的安排。香港現時國際機場共有十二個吸煙房,七個設在離境大堂,五個在入境樓層,當中三個在轉機的候機室。機場管理局已告知我們,將會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停止使用抵港大堂的兩個吸煙房。據我們所知,鄰近所有的主要國際機場都有為旅客設置吸煙房,主要原因是旅客,尤其是長途旅客和過境的旅客,是基於保安的理由,是不可以隨時自由地走出戶外吸煙,我們會密切留意國際間這方面的做法。

  原條例草案建議,禁煙規定應在修訂條例刊登憲報90天寬限期後在所有新定禁煙處所劃一生效。

  我們後來收到主要來自娛樂和款待業界的意見書,表示擔心由於大多數顧客和僱員都是吸煙人士,禁煙規定可能引致至少一部分業界結業。

  我們認為原則上這些處所內的僱員和顧客都應與社會上其他人士一樣受到保障,盡量使他們不受二手煙的危害,而他們建議的其他安排,例如永久豁免,亦有違我們的公眾衞生政策。但我們理解這些行業可能需要更多時間去適應或作改變。為取得平衡,我們建議分階段實施禁煙規定。

  我們的修正案建議,?大部分的室內工作地方和公眾地方(如食肆、辦公室、街市、卡拉OK和不同年齡人士光顧的酒吧的室內區域),都須由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禁煙。六類「合資格場所」,即夜總會、商業浴室、按摩院、麻將天九耍樂處所、會所內指定的麻將房,以及某種酒吧,最遲可在2009年7月1日才實施禁煙,而條件之一是必須只限18歲或以上的人士進場,該類場所並須遵守其他規定,以及必須事先知會衞生署署長將其名稱列入合資格場所名單內。

  事實上,為了讓市民大眾和業界對新法例有更深的認識和作好準備,控煙辦公室會在修訂條例制定後舉行一連串宣傳和公眾教育活動,告知市民新的法例規定,並會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和聲帶、為管理人舉辦工作坊,以及向市民大眾派發小冊子和其他公眾教育資料。控煙辦公室亦會推廣其戒煙服務,並會繼續與控煙(無煙食肆)工作小組合作,向飲食業宣傳最新的法例規定。政府資助的法定組織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將繼續舉行宣傳活動,向市民說明吸煙與二手煙的禍害。

  主席女士,我剛才大致上匯報了政府當局與法案委員會就原條例草案作出的一些建議修訂。

  接下來,我想解釋一個由政府方面提出的新修訂,這個修訂是原草案沒有提及。

  政府修訂建議,刪除禁煙場所管理人必須張貼標誌的法定要求。

  我們提出這個改動,主要是考慮到條例草案經通過後,便會廣泛地在幾乎所有室內公眾地方和工作間、以及多處戶外地方實行禁煙。有見禁煙規定涵蓋的範圍廣闊,加上各類室內及室外場地有截然不同的間隔及設計,在法例下保留設置禁煙標誌的強制規定,會流於缺乏彈性,為業界加添困難。我必須強調,政府建議的修訂,我們是給予管理人員更大彈性和自由度去決定如何去標示禁煙的規定。例如在食肆,管理人可選擇在每餐桌上擺放「禁煙」小型標誌,在電影院或劇院內,管理人可透過廣播告知入場人士關於室內禁煙的規定。

  如果有一間房間沒有擺放禁煙標誌,會不會反而令人誤會那間房間是准許吸煙呢?我剛才在立法會走動,發覺只得男廁有「不准吸煙」的標誌。如果在其他大廈有同樣的做法,可能一些來探立法會的人士,只是知道只有在廁所不能吸煙。我覺得這些會引人誤會的規例現時已經是過時的。

  同時,我們認為擴大後的禁煙範圍,會否對場地管理人施加過於嚴苛的責任,而未能履行這項法定義務的時候,又是否確有需要將這類遺漏過失繼續刑事化?委員亦關注到這些情況,例如在舊型住宅大廈,即是唐樓的共用部分如走廊,可能並無指定管理人,或不易識別誰是負責的管理人,以致難以執行有關規定。

  因應法案委員會所表達的關注,我們提出修正案,把管理人須展示禁煙標誌的法定要求免除,即刪除第5條。免除有關法定責任後,禁煙區的管理人可以按各個場地的實際環境靈活處理,自行決定在何處和如何展示禁煙標誌,或以任何其他適當的方式,將禁煙規定通知場地使用者。

  政府當局雖然建議刪除這項法定要求,但衞生署控煙辦公室會繼續免費提供「禁止吸煙」的標誌和式樣,協助場地管理人。更重要的是我們會透過廣泛的宣傳和教育,宣揚室內禁煙的信息,建構新的社會文化。至於在公眾休憩地方,包括公眾泳灘內,康文署會張貼或豎立適當告示,提醒使用者禁煙的規定。

  最後,我想談談「吸煙房」這個在法案委員內經多次討論的概念。

  關於「吸煙房」的意見,我與張宇人議員共同實地了解過一個由業界設計的「吸煙房」,及即場作出一些局部測試,但實驗結果未能確定有關技術的可行性。

  事實上,至今也未有任何國際認同的抽風系統標準,可以支持設置有效防止二手煙滲入鄰近環境的「吸煙房」。但長遠而言,我們認為值得投入資源和時間,研究這個概念在技術上的可行性。

  香港路窄人多,有一些款待及娛樂事業的客人有較高的煙民比例。若這些吸煙者聚集在這些場所門外吸煙,對光顧這些場所的其他客人和途經這些場所門外的人,會帶來一定的不便及影響。如果可以發展出一套有效的抽風系統,並限制「吸煙房」內只准吸煙,不容許其他活動及服務,便可以減少在街上吸煙的人數。這亦達到將吸煙者和非吸煙者隔開的一個主要原則。

  不過,在制訂「吸煙房」的抽風標準前,我們必須有充份的科學資料搜集和實驗證明其可行性。因此,我們打算邀請工程界的專才協助立即開展關於「吸煙房」的研究。

  我希望研究可在一至兩年內完成,目標是在推行定額罰款的同時,作出「吸煙房」是否可行的結論。如果研究證明在技術上是可行的,我們會根據業界的意見和實際情況決定在哪些場所實施。

  有幾位議員將會在稍後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不同條文提出修正案。政府的立場是反對議員修正案,因為大部分我們和公眾可以接受的條文,我們已經納入政府的修正案。我在稍後會解釋政府對這些議員修正案的看法,和我們反對的理據。

  主席女士,這條例草案自刊憲以來,不少市民都期待它早日通過。我再次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各政黨和各位議員支持草案恢復二讀,並期望各位議員投票支持條例草案和政府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謝謝主席女士。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1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