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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草擬修正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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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向立法會《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草擬修正案,建議修訂正在審議的條例草案部分條文,包括就「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在草案公布時間前已售賣而尚未「上位」的龕位的「入灰」安排,以回應市民與相關持份者的關注和建議。

  根據二零一四年六月公布的條例草案,「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如欲於新例實施後申領豁免書,以豁免申請牌照而繼續營辦骨灰安置所,除必須符合在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前已開始營辦骨灰安置所(「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的要求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亦必須自草案公布時間(即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起停止售賣(包括出租)新的或空置的龕位(即骨灰安放數量會凍結在草案公布時間的狀況)。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說:「就對於有意申領豁免書的『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須把骨灰安放數量凍結在草案公布時間的狀況這一規定,部分市民及持份者表達了關注,認為政府應考慮較靈活的做法,容許該類骨灰安置所把在草案公布時間前已售出但在草案公布時間後才需『上位』的龕位計入其凍結骨灰安放數量內。」

  「我們在考慮實際情況後,決定提出草擬修正案,建議『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若有在草案公布時間前已售賣而尚未『上位』的龕位,並於條例草案通過前『入灰』,仍可申領豁免書,但為確保豁免機制不會因而被濫用,該類骨灰安置所必須把有關的合約及『入灰』的記錄妥為備存,以供日後發牌委員會及執管當局審閱。日後,若有關『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獲發豁免書,可在豁免書有效期間繼續安排在草案公布時間前已售賣而尚未『上位』的龕位『入灰』。」

  發言人解釋說:「容許真誠的消費者和營辦人安排在草案公布時間前已售出而尚未『上位』的龕位『入灰』,是兼顧情理的做法。畢竟,申請豁免書的骨灰安置所在草案公布時間後不得出售任何龕位,其經營規模仍會被凍結於草案公布時間前的狀況,並透過規管制度得以控制。」

  假如該類骨灰安置所營辦人或中介人或消費者訛稱「上位」的龕位在草案公布時間前已售出,以欺騙政府而導致政府蒙受不利,即屬犯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最高刑罰可處監禁14年;又假如有營辦人或中介人或消費者串謀欺騙政府,則屬犯串謀欺詐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予以懲處,最高刑罰亦可處監禁14年。

  發言人再次提醒市民,有關條例草案通過後,只有領有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方可出售龕位。現時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將來能否獲發牌照尚屬未知之數,而即使獲發牌照,現時也不能預知牌照內規定可存放骨灰份數的上限。

  因此市民在選購或租用私營骨灰龕位時須小心謹慎,留意風險,不要貿然作出決定。由於龕位買賣屬私人合約事宜,消費者須了解合約中有否條款保障其權益,如有疑問,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以免招致損失。

  如市民有需要在條例草案通過前使用龕位,可考慮短期的暫存骨灰服務,或在已獲配售的食物環境衞生署或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所管理的龕位內加放先人骨灰,亦可考慮在紀念花園或海上撒灰或存放家中。

  有關修正案的詳情,市民可瀏覽立法會網頁︰www.legco.gov.hk



2016年3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5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