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刊憲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將於今日(星期四)在憲報刊登。
條例草案旨在對10條有關若干醫務衞生團體和專業人員註冊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必需的適應化修改,讓這些條例的用語與《基本法》和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地位相符。
政府發言人說:「建議的修訂大多屬用語上的更改。例如提述“總督”及“總督會同行政局”之處分別以“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代替。」
發言人說:「儘管《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作出規定,如何詮釋出現抵觸的用語,但在法例中保留這些用語,並不恰當。有關修訂可方便理解,免除參照的需要。」
該十條條例分別是:
《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
《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
《助產士註冊條例》(第162章)
《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
《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
《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
《香港紅十字會條例》(第1129章)
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規限下,有關的適應化修改在通過成為法律後,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
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