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1999年擄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第2號)令
政府今日(星期五)在政府憲報刊登行政長官根據《擄和管養兒童條例》第4條而作出的《1999年擄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第2號)令》。
該命令更新了《擄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的附表。該附表列出與香港有條約關係的締約國和地區,使《國際擄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能夠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與這些締約國和地區之間實施。新增的締約國和地區包括比利時,蒙特塞拉特島,百慕大島,澳門,白俄羅斯和摩爾多瓦。
政府發言人說:「目前實施《國際擄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國家達50個。《國際擄兒童民事方面公約》提供有效的國際機制,確保被人不當地帶走或扣留(此舉違反管養權)的兒童,盡速交還其慣常居住的地方。《國際擄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自1997年起在香港實施。」
該命令將自刊登政府憲報當日起生效。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