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修訂以改進《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草案今日(六月八日)刋登憲報。
條例於上次(一九九九年)的修訂中,訂明在何種情況下,即使器官受贈人無能力明白根據條例須向他所作的解釋,涉及在生捐贈人器官的移植手術也仍可進行。
從實際運作經驗顯示,條例有些地方可能令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未能有效地履行其職務。
發言人說:「這些地方主要有關器官的定義,委任臨時委員加入委員會,移植先前因治療而切除的器官,及處理進口器官等條文。」
此外,還有一些次要問題,例如需正式委任秘書和法律顧問;規定由同一人面見器官捐贈人和受贈人可能令移植手術受到延誤;違反某些條文時欠缺處分條款;沒有為委員會成員和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制定保障條文,以及需為現時條例第5條中不同的要求,根據較明顯的類別,作重新排列等。
發言人強調:「條例草案中的修訂會改進現行的條例。現時禁止將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的政策會維持不變。」
條例草案將於二○○一年六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
完
二○○一年六月八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