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為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擬議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們發給各委員的文件已詳盡解釋有關《食物安全條例》的內容,我只想在這方面再提出幾個重點。
這屆政府將食物安全放在一個很重要的位置。我們的特首亦強調我們要盡快將《食物安全條例》做好。香港的食物供應是很特別的,有95%來自外地進口,為保障市民的健康,我們?對有需要加強對進口食物的監管。與此同時,我們也顧及過度規管會令業界的成本增加,導致食物價格提高和食物選擇減少。在平衡兩者之間的情況下,我們建議按食物的風險水平對不同的食物類別施加各種不同的進口管制措施,首要的管制對象為潛在風險較高和市民特別關注的食物。文件已詳細列出我們現階段就禽肉、禽蛋、水產品、水果及蔬菜所建議的進口管制措施。
《食物安全條例》亦會保留權力,以便在個別食物的風險水平改變時,食物安全主管當局可制定規例把各種管制措施擴展至涵蓋其他食物類別。
措施對業界的影響已減至最低。以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的登記制度為例,構思中的手續及要求會十分簡單。申請人在提供有關其商業登記證、地址、聯絡方法、進口或分銷的食物類別等基本資料後,當局便會很快作出審批。費用方面,以收回成本的原則,初步估計最低為200元,有效期3年,即每年少於70元。至於要求業界保存食物進出記錄,我們會盡量配合業界現行的運作,減少他們所需的額外工作。對於一些中小企業及個體經營人士,我們亦會考慮設計一些簡單的記錄表格,以協助他們保存記錄。
這兩三年發生的食物事故以及近日發生的罐頭午餐肉事件,正好說明《食物安全條例》的重要性。雖然在今次的事件中,有關的代理商一直與我們充分合作,並主動回收有問題的產品,但事件亦反映出現行法例的不足之處。條例的其中一項重要條文,便是賦予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權力,在個別食物對市民健康構成嚴重影響或威脅時,可禁止食物經營商售賣有關食物,並要求經營商作回收行動。另一方面,若食物經營商不滿意食環署署長的決定,可向食物安全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我們計劃在二○○八至○九年度立法會會期內向立法會提交《食物安全條例草案》。
主席,在制定《食物安全條例》時,我們參考過多個地方的做法,包括歐洲、歐盟、澳洲、英國及新加坡。我們建議的各項食物安全措施並不是甚麼新鮮事物,也不會令業界難以遵從。
事實上,世界潮流是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歐盟更在食物安全的法例上清楚訂明業界的責任,必須確保其所供應食物的安全,包括進行自行檢測。有關費用亦需由食物業經營者自行承擔。食物安全主管當局更可回收檢測及巡查時所需的費用。可見我們現時提倡的《食物安全法》已經是對業界較溫和的做法。
主席,新的食物安全措施可挽回市民對食物業界的信心,減少受到近年發生的食物安全事故的影響,有利業界的營商環境及長遠發展。我希望業界能夠明白,並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建議。
多謝各位議員,我們亦樂意回答各位的問題。
完
2007年12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