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為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今日(二月九日)在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今日我們提出這個《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概念。我想主席本人,加上很多議員,均一直致力希望政府制定一條完備的食物安全法,以加強食物安全規管、保障市民健康。去年,三聚氰胺事件後,政府先完成制定食物安全法中回收、禁止輸入和禁止供應有問題食物的部分,草案於去年五月通過生效後,食物安全得到更大的保障。
一套完整的食物安全法例現時所欠的基本上只是一個追蹤機制。今次文件所交代的正是為引入這套追蹤機制所制訂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
這機制運作簡單,主要有兩部分,一是要求進口及分銷商登記身份;二是要求保存買賣單據。
為此,《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從事食物進口或分銷業務的人士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登記。那些已按其他條例登記或取得牌照的食物商(例如食物業牌照持有人)則無須再次登記,以方便營商。
登記程序亦簡單方便,食物商只須提供最基本的資料,包括申請人資料、聯絡詳情,以及進口或分銷的食物類別。
登記有效期三年,續期每次三年。登記及續期費會按收回成本的原則徵收。預計每次費用低於200元,即每年只需幾十元。
此外,《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在香港進口、取得或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須保存交易記錄。
漁民若銷售捕撈漁穫,亦須保存漁穫記錄。而零售商向市民銷售食品時則無須保存記錄。作出這安排是考慮到零售交易頻繁,強制要求保存銷售記錄會造成相當的不便,但必須指出,這不會妨礙食物追蹤,因為市民自己會有單據或至少會知道食品的來源。事實上,其他先進國家做法亦是一樣。
主席,為加快業界適應,我們會向食物商提供單據記錄所需資料的式樣,以供參考。單據保存的時間,我們建議以食用期(shelf-life)作界定。活水產及食用期為三個月或以下的食物,交易記錄須保存三個月;食用期超過三個月的食物如罐頭食物等,交易記錄則須保存24個月。食環署署長會就記錄的保存時間發出「實務守則」,供食物商參考。
在公眾諮詢期間,我們注意到不同的食物行業在確保食物安全方面,各有其特定營運需要和模式。為了評估《條例草案》對業界特別是中小企的影響,我們聘請了顧問進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出席今天會議的顧問公司代表亦會樂意解答議員的提問。
顧問深入了解過其他國家如澳洲、歐盟、新加坡、英國和美國等地的食物安全法例,發現我們建議的《條例草案》與海外法例大致相同。
我們明白業界擔心新法例會加重他們營商的負擔。我在此向大家保證,現有的方案已將影響減至最低。顧問指出,商界遵從登記制度的開支平均只佔營運成本的0.008%。至於保存記錄的規定,預計所需開支佔營運成本的比重,亦只是介乎0.04%至0.14%,可見影響相當輕微。
進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時,業界提出一些具體關注事項。今天的方案已因而作出合適的調整,包括:
(1) 撤回食物商只可向已登記食物進口和分銷商購入食物的規定;
(2) 在登記制度下設立上訴機制;及
(3) 商販的主要業務只要是向市民提供零售服務,即使其業務在不知情下亦包含分銷或批發,從事這些分銷及批發的商業活動無須保留單據。《條例草案》在這方面亦會有免責條款。
食物商需要充分時間適應新規定。我們因此建議登記制度的罰則及保存買賣記錄的規定設六個月寬限期。
最後,《條例草案》亦會加強外來食品的入口監控。我們建議在本草案通過後,對不同類別的食物按其風險制定適切的進口規例。首要的管制對象為潛在風險較高和市民特別關注的食物。文件已詳細列出我們現階段就禽蛋及水產品所建議的進口管制措施。《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便可制定規例,管制禽蛋、水產品及其他類別的食物。管制的詳情我們現正諮詢業界。
主席,今日會議過後,我們會整理委員提出的意見,並盡快完成《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我們準備在今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審議。
多謝各位。
完
2010年2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