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2013年除害劑(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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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除害劑(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特區政府於今年二月向立法會提交《2013年除害劑(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立法會隨即成立法案委員會,展開審議工作。

  我在此再次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單仲階議員,以及另外五位委員(包括張宇人議員、梁家傑議員、陳偉業議員、何俊賢議員和黃碧雲議員),在過去五個月就《條例草案》相關的政策和內容進行了詳細討論,並對進一步促進安全和正確使用除害劑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此外,法案委員會亦邀請了業界、持分者及相關團體出席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我在此衷心感謝曾經參與討論及遞交意見書的所有團體和各界人士。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通過修訂《除害劑條例》(第133章),以符合《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鹿特丹公約)有關管制除害劑的要求。這兩條公約是為了保障人類健康和保護環境而訂立的國際公約,使其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有毒化學品,包括除害劑的危害。中國是這兩條公約的締約國,中央人民政府已把兩條公約延伸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在現行的《條例》下,輸入、生產、售賣和供應除害劑均已受到規管。根據《條例》,所有打算在香港售賣的除害劑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註冊。除註冊制度外,漁護署署長在《條例》下透過牌照及許可證制度對除害劑實行嚴格的管制。現時,兩條公約涵蓋的所有除害劑,在香港均屬未經註冊除害劑,其輸入、製造、售賣、管有和供應,須受《條例》的許可證規定所管制。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訂明出口或使用兩條公約所涵蓋的除害劑,亦須取得漁護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以完全符合兩條公約對規管出口或使用有關除害劑的要求。

  此外,政府亦藉此機會更新《除害劑條例》中若干條文,包括:

(甲)訂明針對漁護署署長根據《條例》所作若干決定的上訴,應向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成立的行政上訴委員會而非行政長官提出。

  這項修訂可讓獨立而公正的組織審理上訴。

(乙)把督察或海關人員根據《條例》無需手令進入任何處所作視察的現有權力限制於:

(i)在根據《除害劑規例》提出的牌照或許可證申請中有述明地址的任何處所或地方,不論是否住宅;或

(ii)任何其他非住宅處所或地方。

  我們相信,這項建議既可讓督察或海關人員就除害劑進行視察以保障公眾安全,又可保障該等處所一般享有的私隱,從而在兩種需要之間取得平衡。

(丙)免除除害劑容器上須有棱紋的規定,以減輕業界的不必要負擔。

  上述的建議,都得到法案委員會在政策上的支持。

  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政府檢視了《除害劑條例》的適用範圍,並且在《條例草案》中建議,經修訂後的《除害劑條例》應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至於有關政府以及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法律責任方面,政府和法案委員會曾有詳細的討論。經小心考慮委員會的意見之後,政府會對有關的條文提出修正案。我會在稍後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中詳細解釋有關的修訂。

  此外,在逐條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時,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和助理法律顧問詳細審議了所有條文,並在條文草擬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見。政府稍後亦會就部分條文提出一些文字上或技術性的修訂,務求令條文的文意更為清晰,準確反映條文的政策原意。法案委員會對這些修正案亦予以支持。

  特區政府十分重視安全和正確使用除害劑。在《條例》下所有除害劑均已受到規管。通過《條例草案》,我們將符合兩條公約有關規管除害劑的規定,有助進一步保障人類健康和保護環境。本港過去從未發生任何因不當貯存或使用除害劑而引致的重大事故,可見現行的規管制度以及牌照和許可證制度能有效確保安全和正確使用除害劑。

  當然,我們不能因此鬆懈。為達致我們的政策目標,確保安全和正確使用除害劑,漁護署會繼續確保只有那些可供公眾安全使用的除害劑才會獲註冊,而漁護署亦會透過現行的許可證制度,確保只有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才可處理未經註冊除害劑。漁護署亦會繼續致力協助業界提升使用除害劑的水平,當中包括:

(甲)為施用除害劑的從業員設計合適的訓練課程綱要;

(乙)與業界共同協作,為防治蟲害公司及從業員、體育用途草地管理人員及本地農民等不同界別設立工作守則;以及

(丙)透過教育單張及網站資訊,加深市民對安全及正確使用除害劑的認識。

  採取這些措施無須修訂法例,但亦可適當地滿足保障公眾安全的需要,免受不當使用除害劑的影響。我們會繼續這方面的工作。

  為進一步推廣安全和正確使用除害劑,法案委員會和出席會議的一些團體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政府亦已承諾跟進有關的工作,詳細的跟進事項清單已羅列於法案委員會的報告之中,重點包括:

(甲)採納適當的安全措施

  向相關政府部門、業界和其他持分者推廣安全和正確使用除害劑,特別是與施用除害劑有關的措施,包括檢視豎立警告告示的安排和加強培訓,以及加強檢視除害劑標籤的工作。

(乙)加強推廣和宣傳

  加強公眾教育,宣傳有關安全使用家用除害劑,尤其是在鄉郊地區居住的使用者;在學校加強推廣宣傳工作,為學校或其服務提供者舉辦講座,確保在學校的環境中安全使用除害劑;同時定期為政府部門舉辦簡介會,介紹有關的規管要求和最新發展。

(丙)除害劑的註冊和使用

  漁護署會定期檢討所有註冊除害劑,並參照相關國際標準和其他地區的經驗,包括逐步取締百草枯二氯化物及二嗪磷,和檢視對以天然產品製成除害劑的規管;向業界推介綜合蟲害防治方法的概念。長遠考慮是否有需要加強對除害劑施用者的規管。

(丁)其他

  繼續妥為處理和跟進公眾投訴和查詢;考慮與業界合作研究有關除害劑對施用者健康的長期影響的可行性。就此,剛才有數位議員,包括陳偉業議員也曾指出。

  我們會逐步跟進上述的事項,並會在日後向立法會相關的事務委員會匯報進展。

  政府當局十分重視安全和正確使用除害劑。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經修訂的《條例》將於六個月後生效,政府會貫徹落實執行《修訂條例》的工作。我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以及政府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1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