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规管中医执业及中药使用、制造和买卖事宜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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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引入条例草案,设立法定的规管架构,规管中医的执业及中药的使用、制造和买卖事宜。

规管架构包括中医注册、中药业者发牌和中成药注册。

卫生福利局局长霍罗兆贞今日(星期四)公布有关详情时表示,建议的规管架构可加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也可令市民对使用中医药的信心大增。

霍罗兆贞强调,设立健全和可靠的规管架构,可为中医药日后在本港医疗体系的发展,奠下稳固的基础,并可增强香港在这方面的潜力,促进香港发展成为国际中医药研究、制造和销售中心。

《中医药条例草案》将于明日在宪报刊登。草案建议成立一个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负责实施各项中医药管制措施。

管委会辖下将成立中医组和中药组。中医组负责规管中医的执业事宜,中药组则负责规管中药的使用、制造和买卖事宜。这两个分组会设立多个小组,协助处理各项规管工作。

霍罗兆贞说:“管委会及其属下分组和小组的成员会来自中医药的不同行业。其他成员当中,也有来自政府和其他界别的代表,以确保这个规管组织能够全面顾及市民的利益。”

在中医注册方面,草案建议所有申请人士一律须参加中医组举办的执业资格试。

参加执业试的申请人,须先向中医组证明已圆满修毕中医学士学位课程,或具同等学历。只有执业试及格的人士,才会获准注册成为中医。

她说:“我们相信目前在本港执业的七千名中医均十分称职,大多并已执业多年,因此,我们建议为这批中医实施一些过渡安排,让他们能顺利注册。”

中医组会视乎申请人的经验、知识水平和技能,考虑豁免他们参加执业试而予以注册,或通过由该组进行的注册审核后,予以注册。

条例草案拟议的过渡安排详见附件

草案亦建议设立规管机制,为中药材零售商和批发商、中成药批发商和制造商发牌,以及为个别中成药注册。

草案的附表1载有三十一种已知的烈性中药材,这些药材须有注册中医处方,才可出售或配发。

附表2则载列五百七十四种本港常用的中药材。供应或销售附表1及附表2内列载的中药材的零售商及批发商,须先向中药组申请牌照。

至于所有在本港制造或出售的中成药,均须个别经中药组注册。

所有中成药制造商和批发商均须向中药组申请牌照。

为尽量减低对中药界做成的不便,政府会实施下列的过渡安排,让中药买卖商和制造商在获发牌及有关中成药注册前能继续营业。过渡的安排分别为:

- 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在香港出售或制造的中成药,在向中药组提出注册申请后,则可视为暂获注册;

- 中药材零售商或批发商或制造商如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三日已经营有关行业,并已向中药组提交申请,则可视为暂获发牌;以及

- 该中成药或买卖商暂获注册或暂获发牌后,可继续买卖及营业,直至申请获批准或遭拒绝。

她说:“卫生福利局局长负责指定过渡安排的最后限期,局长会确保现有中药买卖商和制造商有充裕时间,作好准备,以符合发牌规定。”

草案将于二月三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


附件 - 中医注册的过渡安排

香港目前已有为数不少的执业中医,为了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作出适应,我们建议在首次推行中医注册的法例时,为他们提供一些过渡安排。当有关的中医药法例实施时,执业中医可以某些资历申请注册,建议的细则如下-

(1) 如有关中医能向中医组证明,在紧接2000年1月3日前,已在香港连续执业达15年或以上,可获豁免参加执业试和豁免注册审核,并在符合其他一般注册条件下,获准注册;

(2) 如有关中医能向中医组证明,在紧接2000年1月3日前已在香港连续执业满10年但不足15年,并具备认可学历,可获豁免参加执业试和豁免注册审核,并在符合其他一般注册条件下,获准注册;

(3) 如有关中医能向中医组证明,在紧接2000年1月3日前已在香港连续执业满10年但不足15年,但并不具认可学历,则须参加中医组的注册审核,及格者可获豁免参加执业试,并在符合其他一般注册条件下,获准注册;

(4) 如有关中医能向中医组证明,在紧接2000年1月3日前已在香港执业,但年期不足连续10年,却具备认可学历,则须参加中医组的注册审核,及格者可获豁免参加执业试,并在符合其他一般注册条件下,获准注册;或

(5) 有关中医在紧接2000年1月3日前已在香港执业,而年期不足连续10年,亦未具认可学历,则须参加执业试,及格者在符合其他一般注册条件下,可获准注册。

需接受注册审核或参加执业试的中医,仍可暂时准予执业。但他们必须在将来在一个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在宪报指定的期限内,达致注册的标准,获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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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2019年4月12日